[討論] 重大傷病範圍修正
衛生署預告修正期間至5月初 之後應該就會發布實施:
(個人覺得影響較大的是呼吸器的日期與效期 比較常見到)
一、現行公告之慢性精神病之證明有效期限為永久,為審慎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依病情可
能痊癒、症狀減輕或不可逆性需永久治療等情形,爰修正該類疾病之證明有效期限。(修
正第六類)
二、修正代碼編列不足部分。(修正第七類)
三、增列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及併發症,證明有效期限為永久。(修正第十類)
四、修正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之證明核發條件及有效期限。(修正第十三類)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原規定: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
新規定: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
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效期:四十二日:首次。(原為3M) 三個月:續發。(原為3Y) 一年:第三次以後。
五、修正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之重大傷病核發條件為需同時符合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
員會訂定之核發條件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修正第三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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