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全聯會規於指定醫師費之新聞稿
針對衛生署裁定禁止醫療院所收取指定醫師費乙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謹發表以下
聲明:
指定醫師費為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5款明列不予給付的項目,即屬自費項目。民眾基
於對其長期信賴之醫師希望指定某位醫師接生或手術等醫療行為,屬內心安全感層次,且
民眾亦瞭解其屬自費項目,故指定醫師費與健保病床之差額負擔同屬使用者付費的多元選
項之一。民眾倘若認為不須指定醫師,亦不致影響醫療機構之服務品質,也無礙民眾之就
醫權利。
依據「有制定權者,才有廢止權 」之原則,醫療法規定醫療收費標準須由各直轄市
、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最後仍須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才能生效。衛生署禁止醫療院所一律不得收取指定醫師費,反有侵害地
方政府之自治權力,有害國家憲政體制。
醫界絕對支持醫療費用合理化與透明化,然醫療收費標準係經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
定與公告,收取指定醫師費與觸犯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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