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嬰缺腕 父向醫求償敗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14395/IssueID/20110413
嬰缺腕 父向醫求償敗訴
「超音波無法預見」 反遭判道歉還醫清譽
2011年 04月13日 【孫友廉╱新北報導】男子陳奕廷前年開記者會,指摘板橋國泰醫院副
院長阮良圖產檢疏失,致妻生下無右下臂女兒,雙方互控醫療疏失、損害名譽。法院依事
審議委員會鑑定沒有醫療疏失,判陳敗訴,要賠阮一元並在《蘋果日報》等三報頭版刊登
道歉啟事,費用約四十二萬元。
陳妻(二十七歲)昨得知敗訴感到訝異。她說若產檢能早期發現,會考慮人工流產。阮良
圖昨說,有醫療意外不一定就有疏失,家屬應多聽專業意見,歷經兩年的身心煎熬,感謝
法院還他清白。
控醫「產檢不仔細」
二○○八年四月陳妻懷孕後,由阮良圖看診及九次產前檢查,二○○九年二月到到其他婦
產科診所剖產下右手前肢萎縮的女嬰。女嬰誕生次日,陳奕廷召開記者會,指責阮良圖「
產檢不仔細」、「涉有醫療疏失」,他強調:「懷孕第十一周照超音波時,妻曾問為何有
黑影,看不到手指,阮竟回答嬰兒手在動」、「胎兒第二十一周要求照高階的4D超音波
檢查被拒。」控告阮涉醫療疏失,求償兩百萬元。
須在三大報刊啟事
阮良圖反控陳損害名譽,考量他生下有缺陷的女兒,情緒難免激動,只求償一元,但須在
《蘋果》等三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法院將病歷送行政院醫審會鑑定指出,一般超音波產前檢查,幾乎無法發現胎兒肘關節以
下的肢體缺失,就算滿二十九周,以高階超音波檢查也不一定能發現。法院據此認定阮沒
有醫療疏失。
家屬未查證即指摘
法院指出,因陳奕廷無法證明阮良圖曾說:「看不到手指是嬰兒手在動。」及醫院拒絕提
供4D超音波檢查,且陳召開記者會前,未盡查證責任即公開指摘阮有醫療疏失,認定損
害阮的名譽。律師陳昭全認為法院判決合理。他說,遇到醫療官司,律師也會諮詢專業意
見,先了解有無缺失,才會進一步決定是否提訟。
超音波產檢注意事項
.得知懷孕即應產檢,告知醫師本身及家族病史
.懷孕約6周時第一次超音波檢查,確定嬰兒是否在子宮著床
.懷孕14~23周母血唐氏症篩檢,避免產下唐氏兒
.懷孕20~24周超音波檢視胎兒是否畸形
.懷孕24~28周妊娠糖尿病篩檢,控制孕婦血糖,減少胎兒心臟畸形或產巨嬰
.懷孕32~34周超音波檢查,評估胎兒體重是否過大或過小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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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胎兒超音波 非萬能]
google [胎兒超音波 敗訴]
有文提到建保有給付的初級超音發現肢端異常的機率僅約15/26203
http://tnews.cc/022/newscon1_18749.htm
自費較詳細的3d 4d 檢缺陷最高80%
http://www.dk101.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170682
有的連結建保有給付的初級超音波有聲明 是檢測羊水跟胎兒 主要情況
而不是檢驗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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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的裁判書:
【裁判字號】 99,醫,1
【裁判日期】 100032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陳韻安
兼法定代理人 陳奕廷
計淳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律師
被 告 板橋國泰醫院
法定代理人 駱長樺
訴訟代理人 陳尚宏律師
劉興源律師
曾孝賢律師
被 告 阮良圖
訴訟代理人 陳尚宏律師
劉興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韻安、陳奕廷、計淳瑩起訴主張:陳韻安係陳奕廷、
計淳瑩夫妻所生之女,因計淳瑩於民國97年4月間懷孕,並
於97年7月31日至98年2月3日,定期至被告板橋國泰醫院婦
產科由被告阮良圖醫師看診時,阮良圖並未盡其告知義務,
亦未於檢測時依據醫療常規為妥適檢查,造成計淳瑩產下右
手前肢萎縮之陳韻安,而阮良圖因未查明當時胎兒有無異常
並將實情告知計淳瑩或陳奕廷,亦未依法告知計淳瑩有施行
人工流產之必要,使計淳瑩、陳奕廷無法自行決定其生育決
定權,致陳韻安、陳奕廷、計淳瑩均受有損害,渠等自得請
求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
陳韻安、陳奕廷、計淳瑩與板橋國泰醫院之醫療契約性質上
屬委任契約,板橋國泰醫院之使用人阮良圖醫療行為有所疏
失,未盡醫療之注意及踐行告知義務,板橋國泰醫院、阮良
圖亦應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88條第1項、第224條、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連帶賠償陳韻安非財產上損
害新台幣(下同)100萬元;連帶賠償陳奕廷、計淳瑩非財
產上損害各50萬元等情。並聲明: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應
連帶給付陳韻安100萬元;連帶給付陳奕廷、計淳瑩各5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則以:(一)阮良圖榮獲美國紐約州立大
學醫學博士學位,曾任美國紐約州執業婦產科醫師、長庚紀
念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具有中華民國婦產科專科醫師、中
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會員暨婦產科超音波專業認證醫師、
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會會員、美國婦產科內視鏡暨
微創醫學會會員等資格,可見專業學識、經驗能力均足堪擔
任婦產科醫師,且其執行醫療業務,皆極具專業水準,並無
怠惰、輕率、疏忽之情事,板橋國泰醫院聘任其擔任醫師,
為病患診治,已盡選任監督之義務。(二)本件相關孕婦健康手
冊、超音波光碟及超音波照片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
會鑑定結果,認產檢過程中,均符合醫療常規檢查,對於產
婦施以一般常規超音波檢查,並未發現胎兒有右前肢萎縮之
情,無法認定阮良圖有疏失之處,益徵阮良圖於本件產檢之
施行並無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陳韻安係陳奕廷、計淳瑩夫妻所生之女,計淳瑩係於97年
4月間懷有陳韻安,並於97年7月31日至98年2月3日,定期至
板橋國泰醫院婦產科由阮良圖醫師看診,嗣計淳瑩於98年2
月13日產下右手前肢萎縮之陳韻安等情,有產檢報告、超音
波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4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陳韻安、陳奕廷、計淳瑩主張阮良圖為計淳瑩看診時,並未
盡其告知義務,亦未於檢測時依據醫療常規為妥適檢查,致
計淳瑩產下右手前肢萎縮之陳韻安,使陳韻安、陳奕廷、計
淳瑩均受有損害之事實,則為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本件醫療爭議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
康局編印孕婦健康手冊第23頁胎兒超音波說明,健保常規超
音波妊娠週數20週左右實施,檢查使用在於胎兒之頭徑及腹
圍等生長測量,及胎盤與羊水之描述。篩選說明特別提及『
肢端異常由於胎兒常處於握拳或活動狀態,幾乎無法由超音
波確切診斷』。依所附超音波僅看見20週胎兒俯臥頭胸腹部
超音波影像及胎心偵測圖片,因此無法確認於該次超音波檢
查中能檢查出胎兒右前肢異常。(二)雖然胎兒肢體骨骼肌肉及
關節發育於妊娠週數第10週後已漸呈現大人肢體外觀,由附
件-胎兒第11週之超音波照片,僅可看出胎兒頭臀徑大小CRL
4.60公分(妊娠週數11週又3天及胎心之偵測),胎頭附近
左右上下方似乎有音波迴聲性上肢影像,但無法看出胎兒右
前肢之異常。(三)依本案例所有病歷資料、孕婦健康手冊及其
拍攝之超音波照片,符合產科醫療常規檢查。產檢醫師於產
檢過程中,尚無法查出胎兒右前肢萎縮。(四)本案例產檢過程
中,均符合醫療常規檢查,對於產婦施以一般常規超音波檢
查,並未發現胎兒有右前肢萎縮之情,無法認定阮醫師有疏
失之處。...(五)依據第15週所拍攝之超音波照片第2幀,
無法確認為胎兒之右手。由於產婦胎兒右前肢萎縮之現象,
屬於非對稱性肢體缺失,其中發生原因之一,推測有可能為
羊膜症候群所引起。...」(本院卷第160至161頁),可
見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所辯洵屬有據。陳韻安、陳奕廷、
計淳瑩主張上開事實,既未能積極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
真實。
五、綜上所述,陳韻安、陳奕廷、計淳瑩依民法第184條、第188
條第1項、第224條、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板橋國泰醫院、阮良圖應連帶給付陳韻安100萬元;連帶給
付陳奕廷、計淳瑩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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