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medache ]
討論串[新聞] 舌爛給香港腳藥擦? 高醫判賠
共 6 篇文章
內容預覽:
"有損害始有賠償"這是自羅馬法以來恆定的原則. 這句話分三個部分理解. 1.行為人有過失(借用刑法的概念解釋). 行為人必須是 "應注意,能注意" "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發生". 以本案來看,法官可能認為,在核對藥品的程序是有過失存在的. 2.原告受有損害. 負舉證責任義務之一造,要證明自己的損害額
(還有670個字)
內容預覽:
次查,台大醫院於96年3 月13日以校附醫秘字第09602023. 58號函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稱: 「使用Kenacomb之. 製劑成份塗抹於口腔黏膜上皮,仍有可能因患者本身上皮. 較薄或黏膜破損潰瘍等狀態而會發生短暫性之灼燒、刺痛. 及癢的感覺。」(見本院卷三第99頁);而醫審會000000
(還有828個字)
內容預覽:
當初判決書. http://tinyurl.com/6a5b8x. 當時新聞. 護士誤鍵處方 病人要求賠償敗訴.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孫姓女子因口腔潰瘍就診,塗抹護士誤鍵的處方藥後聽力惡化,病情並加重,要求醫院賠償300多萬元,高雄地院調查護士的確誤鍵處方,但與病情惡化無關,判決孫女敗訴。
(還有828個字)
內容預覽:
護士鍵錯藥 少年聽力受損獲賠. 2008-06-21 中國時報 【黃錦嵐/台北報導】. 某大學音樂系女講師,帶口腔潰瘍的11歲兒子到高雄醫大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診,卻因醫師「開錯藥」,致使病情加重且聽力受損,女講師怒告高醫醫療疏失,索賠380萬元。最高法院昨日判決定讞,高醫與醫師戴志峰、護士陳郁玲應連
(還有546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