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診所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有好處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溫水煮青蛙)時間15年前 (2011/01/31 22:5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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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判決: 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富多拿雷射系統(Fotona QX雷射儀器)壹台,沒收。 上訴之後: 甲○○明知其未依法取得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竟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在臺北市○○區○○路三段 二二四號華慷診所內,擅自操作行政院衛生署所核定衛署醫 器輸字第○一四一七六號醫療器材「富多拿雷射系統」(Fo tona QX Laser Syatem,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Fonton a QX雷射儀器,應予更正),進行「一般及整型外科手術裝 置」淨膚雷射手術之醫療業務行為。 惟按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然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沒收之明文規定,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自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應沒收之 【司法院八十九年四月(八十九)廳刑一字第一三○七九號 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意旨參照】。矧「富多拿雷射系統」醫療 器材一台,並未扣案,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但該醫療器材 係由被告之父張郁仁所出資購買,有張郁仁之合作金庫銀行 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在卷可按,是該物顯屬張郁仁所有,而非 被告所有,依法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原審卻諭知扣案之富多 拿雷射系統(Fotona QX雷射儀器)一台沒收,難謂允當, 被告上訴以該扣案之儀器非屬其所有,不應諭知沒收等語,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 並無前科,品行尚佳、其犯罪動機、目的、以前開醫療器材 從事幫病患執行醫療行為之犯罪手段,及其犯罪後於本院審 理中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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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名字就很貴
02/01 00:14, 1F

02/01 01:11, , 2F
這是一種財務的手法阿,對公司投資應該可以節稅
02/01 01:11, 2F

02/01 01:12, , 3F
用老爸老媽的名義來分散所得,分散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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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Hipomh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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