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醫療法規
替代役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472&now_fod_list_no=
11351&level_no=3&doc_no=72471
****有關建請將地方衛生所之駐診醫師列為替代役服勤之實施範圍?******
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所服之勤務屬輔助性質,依規定僅能在服
勤單位擔任輔助性之工作,不能獨立作業;復依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分發至
地方衛生所服務之公費醫師,必須再教學醫院訓練二年以上,始得擔任。因此,將地方衛
生所之駐診醫師列為替代役之實施範圍,目前尚不可行。
基本上有在看"台灣醫界"這本雜誌
大概可以知道哪些醫院有辦職登 哪些沒有 (有些署立醫院會)
另外
鄉民是很強的 他這個都有很認真查 看樣子他很火
p.s. 在衛生所執業 跟 有醫師執照可以獨立看診 似乎不一樣
最後 以上句子"再教學醫院訓練二年以上" 應該是"在"吧 衛生署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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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56.2.22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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