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嬰住4天猝死 母控月子中心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建民柯比)時間15年前 (2011/05/27 08:41), 編輯推噓18(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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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ech.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4/112011052700107.html 女嬰住4天猝死 母控月子中心 2011-05-27 中國時報 【馮惠宜/台中報導】  台中市地下做月子中心林立,一名產婦五月九日生下雙胞胎姊妹,產後母女住進劉 邦斌婦產科診所附設坐月子中心,第四天大女兒突然失去呼吸心跳,她控該院未申請產後 護理照護機構執照,護理人員不足還收容產婦與新生兒,不排除控告該診所「業務過失致 死」。  台中市衛生局廿六日實地稽查,發現該診所未申請設置做月子中心,卻提供做月子 服務,明顯違法,立即開罰,台中市長胡志強也指示對違法的單位依法究辦、並普查市內 其他醫療院所。  卅三歲的黃太太婚後三年終於盼到雙胞胎女兒,五月九日在台中榮總順利生產,小 姊妹經醫院新生兒健檢證實身體健康,沒有先天性疾病,出院後在五月十四日母女一起住 進劉邦斌婦產科診所附設做月子中心,第四天大女兒即在嬰兒室暴斃。  黃太太廿六日出面陳述失去愛女過程,直言言,該診所院長劉邦斌「欠她一個交代 」,她強調,「沒有要醫師為孩子的死負責,但醫師從頭到尾沒有告訴她,為什麼健康的 大女兒會突然猝死」,一個生命從他手上流逝,卻只說一句「不知道」,任誰也不能接受 。  黃太太說,她站出來是希望衛生局重視這些違法收容坐月子產父與嬰兒的機構,保 障產婦與新生兒安全,衛生局人員昨也到該診所查看,負責人劉邦斌則避不見面。 ------------------------------------------------------------- 劉邦斌 根據衛生署醫事人員執業資料查詢 http://www.doh.gov.tw/Medical_Personnel/index.aspx 劉邦斌 男 40~49 西醫師 婦產科, 劉邦斌婦產科診所 婦產科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 現在媒體 孕婦 民眾 是要把婦產科醫師的後路也斷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6.2.220

05/27 08:48, , 1F
真的是婦慘科y
05/27 08:48, 1F

05/27 08:54, , 2F
法官表示: 坐月子中心應設置小兒科醫師...判賠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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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05, , 3F
有夠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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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09, , 4F
坐月子中心有管理條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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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13, , 5F
樓上問的我也想知道 如我原本就沒設法條 那他告的點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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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13, , 6F
立吧?建議他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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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9:17, , 7F
馬的 SIDS是告個刁啊 雖說腦筋正常的話這官司不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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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17, , 8F
....重點是要腦筋正常~"~
05/27 10:17, 8F

05/27 10:21, , 9F
只能說開業前與加設前,請先了解法規 法律,以免觸法。
05/27 10:21, 9F

05/27 10:22, , 10F
btw, 醫學生應該被強烈建議輔修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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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29, , 11F
97年台科大的論文: http://0rz.tw/YBLps
05/27 10:29, 11F

05/27 10:30, , 12F
目前是用護理機構來做規範
05/27 10:30, 12F

05/27 10:57, , 13F
昨天聽到的八卦: 該產婦是記者 丈夫是警察
05/27 10:57, 13F

05/27 11:00, , 14F
太好了,我最討厭的職業前五名就佔了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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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1:01, , 15F
那老師有在另外三個職業裡嗎?:P
05/27 11:01, 15F

05/27 12:32, , 16F
不符法規亂搞就不用幫他護航了吧,自己不小心...
05/27 12:32, 16F

05/27 12:32, , 17F
去請醫療法律顧問比自己讀好多了....
05/27 12:32, 17F

05/27 15:35, , 18F
那也只有罰款而已阿。而且你自己看清楚,其實現在法規上
05/27 15:35, 18F

05/27 15:35, , 19F
產後護理中心跟做月子中心,界限模糊,難以管理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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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6, , 20F
經濟部推給衛生署,衛生署推環經濟部,弄的不清不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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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8, , 21F
直言言,該診所院長劉邦斌「欠她一個交代..........
05/27 15:38, 21F

05/27 15:44, , 22F
這樣衛生署沒有侵犯隱私?
05/27 15:44, 22F

05/27 16:13, , 23F
違反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與第3條 層級:法規命令
05/27 16:13, 23F

05/27 16:13, , 24F
至於有無需小兒科醫師....這個...行政函釋沒有寫很清楚
05/27 16:13, 24F

05/27 16:14, , 25F
爭點跟婦產科沒什麼太大關係....
05/27 16:14, 25F

05/27 18:06, , 26F
難搞病患前五名:法官/檢察官/律師.記者.醫護.老師.黑道
05/27 18:06, 26F

05/29 08:45, , 27F
違法就是違法,這些本來就有配置標準
05/29 08:45, 27F

05/29 12:38, , 28F
黑道其實是大哥還好 但是旁邊的廢物小弟很難溝通
05/29 12:38, 28F
文章代碼(AID): #1DtlC-gL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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