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有沒有長庚醫院強迫員工辦信用卡的八卦
識別證與上班簽到之器具,皆屬於雇主應當要提供之物品。
除非原本的勞動契約(個人或是團體契約)中給予雇主轉移責任的權力,
否則勞工所增加的支出都屬於雇主的不當侵權。
尤其是上班簽到一事,勞工上班時無法簽到,都是罰雇主的。
所以,解決之道就是向勞工局檢舉。
至於醫師的部分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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