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為何醫生都是潛在犯罪者?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時間14年前 (2012/04/08 15:14), 編輯推噓7(7016)
留言23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因果中斷 有興趣的可以去拿書翻翻或是google一下 雖然都是中文 但是老實說 看完我還是背不下來 (化學式簡單多了...) 舉兩個例子 一 老婆婆要過馬路 (或是替換成三寶皆可) 不管是強行穿越或是正常穿越 一台車輛即將撞上 狀況1 伸手拉了老婆婆一把 讓她沒被撞上 沒事就算了 如果老婆婆因此被拉傷 或是跌倒骨折 撞到頭 要負責任嗎? 要 而且是100% 因為這是伸手的人造成的 (民事一定有 刑事看狀況) 狀況2 見死不救 老婆婆有了傷害 這樣責任全在那開車的身上 (假設沒其他狀況 像是燈號故障 違規停車造成視線不良之類的) 即使監視器有錄到旁邊的路人甲 家屬對路人甲提出告訴 這樣頂多跑跑法院 被旁人酸幾句而已 (或是因此通不過塑膠/瓷器醫德測試 要換工作) 怎樣都不會傷荷包 有機會背刑責的 二 某甲 被殺人魔砍成重傷 送進醫院時還是活的 或是送上救護車時還是活的 然後掛在救護車上 或是掛在醫院急診 或是沒掛成 要截肢或是變成植物人 這樣醫院或是救護人員要負責任嗎? 像是刑事或是民事賠償的? 負責的機會很高 因為被殺人魔砍時 人還沒掛 肢體也還在 也還不是植物人 因為中間有救護人員 有醫院的急診的介入 那上面的兩者要去舉證 沒有任何錯誤會造成掛掉或是後續的傷害 所以 有稍微了解到為何學法的看法會很不一樣了嗎? 以前聽到老盃盃要做CT要注射顯影劑時 外籍配偶露出很有意味的笑容時 現在還要再想到 會不會自己也會有事 不管做啥醫療行為 同意書逐字唸過去+有親屬的簽名 還要錄影 這樣才有效力 中間如果有突發狀況呢? (前一份同意書上沒講到的) 再來一次 因為之前的同意不包含突發狀況 有沒有三千萬 有沒有四千萬的家產 沒有的話 那多花點時間練口條 練怎樣跟家屬說明 會比練技術有用的多 做多賠多 以後是必然的狀況 保重 ※ 編輯: enos 來自: 112.104.142.114 (04/08 15:24)

04/08 15:16, , 1F
因為法律規定的
04/08 15:16, 1F

04/08 15:24, , 2F
我把空白文改好了 樓上 您也回太快了 Orz...
04/08 15:24, 2F
※ 編輯: enos 來自: 112.104.142.114 (04/08 15:34)

04/08 15:35, , 3F
如果真的見死不救的話 有構成"不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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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37, , 4F
就沒看到啊 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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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37, , 5F
不作為犯要有"義務"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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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38, , 6F
很可悲 但是目前的風氣就是如此 沒能力就別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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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38, , 7F
假設有"醫師"這個身分 那路人甲可能就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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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39, , 8F
不過很可憐的是 四大科 急重症科的 除非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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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39, , 9F
不然就被釘死在那個一定要有作為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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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40, , 10F
沒人規定身為醫師的路人甲 一定要眼觀四面 動如閃電吧(攤)
04/08 15:40, 10F

04/08 18:10, , 11F
我懂了 感謝原po...
04/08 18:10, 11F

04/08 18:50, , 12F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離開 無誤
04/08 18:50, 12F

04/09 10:18, , 13F
可以借轉FB嗎??
04/09 10:18, 13F

04/09 10:41, , 14F
這完全沒有法理基礎喔 會被法界的打臉打很大 樓上確定?
04/09 10:41, 14F

04/09 10:42, , 15F
沒有判決 沒有實務支持 純以外行人的說法觀點 不太細緻
04/09 10:42, 15F

04/09 10:43, , 16F
轉文ok的 但可能要先請醫法雙修的 或是對法比較熟的潤飾一下
04/09 10:43, 16F

04/10 00:18, , 17F
樓上說的對,這篇頂多就是寓言故事,非法律事實。
04/10 00:18, 17F

04/10 01:00, , 18F
還要分成法條 跟 實務(像是判決這類的) 還有法官的認定
04/10 01:00, 18F

04/11 02:09, , 19F
二個字送給你...胡扯
04/11 02:09, 19F

04/11 10:53, , 21F
應該比較有印象的新聞之一 (玻璃娃娃應該不用了)
04/11 10:53, 21F

04/11 10:53, , 22F
幫人之前 記得先看看自己有多少身家 有空跑法院嗎?
04/11 10:53, 22F

04/11 10:57, , 23F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04/11 10:57, 23F
文章代碼(AID): #1FWJhb4c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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