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藥師不在醫師開藥遭罰 藥事法施行細則太h已刪文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森氣氣)時間7年前 (2019/06/14 18:17),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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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不在醫師開藥遭罰 藥事法施行細則太嚴格違憲 2019-06-14 17:10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在醫藥分業限制下,數名醫師自行調劑藥品遭衛生局裁罰。一名毛姓醫師聲請釋憲,司法 院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78號解釋,認為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與 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無違背,宣告合憲,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逾越母法,不符合法律 保留原則,宣告違憲,自本解釋公布日失效。 國內醫藥分業,調劑權屬於藥師,依照規定,在1.8公里內沒有藥局,或醫療急迫情況下 ,醫師才能調劑,儘管列出十幾項醫療急迫項目,但規範不明確,每年都有醫師因此遭罰 。 北市一名毛姓婦產科醫師,2013年3月20日協助一名女子就診,主訴是下腹痛及陰道異常 出血。毛診斷為子宮炎症(骨盆腔發炎)併出血,因病患腹痛行動困難,為免其奔波取藥 ,簽署「緊急調劑請求書」以親自調劑藥品。 3月23日、4月12日回診時,開立塞劑並注射黃體素,並將塞劑當場塞入陰道。事後,北市 府衛生局檢查發現毛不具藥師資格,也不是在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 下,親自執行7項藥品調劑,並交付病患藥量3至4日份不等藥品。 衛生局認為,毛違反藥事法第37條第2項,依法裁處3萬元罰鍰。毛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 釋憲。大法官認為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 無違背,宣告合憲,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逾越母法,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宣告違憲 ,自本解釋公布日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指出,大法官認為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合憲,但認為藥事法施行細 則第50條就醫療急迫規定訂得太嚴格、太限縮(要求病患立即當場把藥使用完畢),連一 點藥都不能帶走,病患不能回家持續用藥,規定太嚴格,逾越母法,因此宣告違憲。 心得:藥師也太爽了吧,怎麼有這麼蠢的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49.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60507444.A.934.html

06/14 19:10, 7年前 , 1F
那就苦到病患囉!不管再怎麼痛苦請親自跑藥局領藥
06/14 19:10, 1F

06/14 20:32, 7年前 , 2F
藥師也就剩調劑的功能了
06/14 20:32, 2F

06/14 21:39, 7年前 , 3F
最賺的就藥啊,問診不值錢
06/14 21:39, 3F
文章代碼(AID): #1T0tGqaq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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