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專科換照所需學分數減少了!
※ 引述《nyk3 (阿晃)》之銘言:
: 剛剛才知道的
: 專科六年換照所需的的學分數比較少了(180點->108點)
: 給大家參考一下
: 其他專科換照需要的學分數應該也減少了吧?
: https://i.imgur.com/M30fCFj.jpg

1.首先醫師必須要接受繼續教育的母法是源自於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然後執業
執照和部定專科證書這二件事情要分開來看,有部定專科證書後,執業執照更新只看其
他三項,但專業課程的認定就是看各大部定專科學會規定;無部定專科醫師證書就是四
類學分都要符合規定
2.施行細則是根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但這個法規於2013年07月01日廢止,
細看其中規定:
第 3條: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但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
之證明文件。
第14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編按:醫學課程)所定繼續教育積分,於專科醫師,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第 8條: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編按: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
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意思就是:
(A)有部定專科,執業執照更新只看除了醫學課程(也就是現今的專業課程)以外的部
分,可是專科證書部分還是要看各部定專科學會對於專業課程的規定
(B)無部定專科,就是以前認知的180點/6年,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至
少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3.後來重新立了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其實只是把醫事人員匯聚在一起,
細看其中規定:
(1) 2013年07月01日修正 (其實只是舊法換新法):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 7條:專科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專業品質、專業倫理、
專業相關) 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13條: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中
略)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醫師合計至少應達
十八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第19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編按:就是專業課程)所定繼續教育積分,於專
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意思就是:
(A)有部定專科,執業執照更新只看除了專業課程以外的部分,可是專科證書部分還
是要看各部定專科學會對於專業課程的規定
(B)無部定專科,就是一樣同舊法的180點/6年,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
至少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2) 2015年12月30日修正 (現行法條):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 7條 四、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下列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
(一)專科醫師、專科牙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
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13條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醫師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第19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編按:就是專業課程)所定繼續教育積分,於專科醫
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A)有部定專科,執業執照更新只看除了專業課程以外的部分,可是專科證書部分還
是要看各部定專科學會對於專業課程的規定
(B)無部定專科,下調至120點/6年,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至少12點,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2015年的這次修正才是將180點換成120點,而有部定專科的人,執業執照更新只看專
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至少12點,但要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但是專
業課程部分,也就是專科證書,一樣要看學會怎麼規定,所以可能是各大學會沒注意
到2015年學分已經下修了,因此專業課程這部分,對於有部定專科的醫師還是要注意
到各大學會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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