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關於大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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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個人好像看過不同的說法.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26.aspx. 但醫療法與醫師法上的緊急醫療義務,係屬於公法上之義務,若有違反僅受公法上之處罰,並非當然與病患成立契約。惟應注意的是,上開條文規定之緊急義務僅限於危急病人
(還有3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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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上, 醫師能不能放大絕: 不爽不要看。 (當然"醫德"這頂帽子是另外一回事). 醫師法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是否還有法條規定不能拒絕收治病患?. 來院所便構成契約是根據何法律解釋? 如果不履行會有什麼罰則?. 一般消費者在營
(還有34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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