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關於大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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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8888 (Don)時間15年前 (2011/01/09 21: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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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個人好像看過不同的說法.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26.aspx. 但醫療法與醫師法上的緊急醫療義務,係屬於公法上之義務,若有違反僅受公法上之處罰,並非當然與病患成立契約。惟應注意的是,上開條文規定之緊急義務僅限於危急病人
(還有3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piann (成立油改會~~監督中油)時間15年前 (2011/01/09 16: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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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都在EMT就擋住. 烙勾的病人絕對不能掛號!!. 直接轉走!!要跟家屬講這邊沒辦法處理!!. 專業能力是檢傷!!判斷不能救治 必要處置是聯絡轉院. 馬上轉走就是不拖延. 知道有危及病人不處理就不對了. 但是可以不知道. 提供給各選項讓大家講. 1. 我一但下班都很累!!人家講啥幾乎都聽不到.

推噓4(4推 0噓 15→)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nema (今天enema了沒?^^)時間15年前 (2011/01/09 08: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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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上, 醫師能不能放大絕: 不爽不要看。 (當然"醫德"這頂帽子是另外一回事). 醫師法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是否還有法條規定不能拒絕收治病患?. 來院所便構成契約是根據何法律解釋? 如果不履行會有什麼罰則?. 一般消費者在營
(還有34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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