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大絕
※ 引述《enema (今天enema了沒?^^)》之銘言:
: 1.在法律上, 醫師能不能放大絕: 不爽不要看。 (當然"醫德"這頂帽子是另外一回事)
: 醫師法21條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是否還有法條規定不能拒絕收治病患?
: 來院所便構成契約是根據何法律解釋? 如果不履行會有什麼罰則?
: 一般消費者在營業時間來店,卻無購買契約@@
: 為什麼病患未簽任合同意書就算醫療契約,現在不是講求知情同意嗎?
: 都還沒給你醫...也不是危急病患 不能不爽不要看嗎?
: 更何況有些講兩句話你就知道這是奧客了
:
: 譬如說:羊痣涼or腦殘法棺來看病
: 設計同意書:"基於對病患怨恨過深,加上睡眠不足,失去應有之專業判斷
: 建議患者轉院治療,若堅持受治,後果自行負責"
: sign: __________ LMD不知道可行否?
: 醫師能放的大絕只有: 不爽不要幹 ...
: 2.在公共場合,若遇危急病患,是否不表明身分便不違反醫師法?
: 一但身分暴露,不救治=>違法 救治=>被告 , 你選哪一個?
這一點個人好像看過不同的說法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26.aspx
但醫療法與醫師法上的緊急醫療義務,係屬於公法上之義務,若有違反僅受公法上之處罰
,並非當然與病患成立契約。惟應注意的是,上開條文規定之緊急義務僅限於危急病人被
送至醫院或診所時,所生之強制義務,至於醫生於對於路人並無醫療診治之義務。因此若
醫生對於路倒病人為緊急醫療時,在法律上,雙方並無醫療契約之締結,而成立無因管理
。若醫師因治療路倒病人而支出費用或受有損害,得依民法第176條之規定請求病人償還
其費用或賠償其損害。
: 3.醫師不適用勞基法,那繳勞保費是殺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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