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重視感染者權益 反對註記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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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10→)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aoden (有空在愛你....)時間14年前 (2011/09/01 11: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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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 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現在一堆所謂愛滋人權團體,一直在說健保卡註記會讓她們的就醫權益受到影響. 擺明就違反了第十二條的規定了不是嗎~~~. 很明顯她們根本就不想

推噓35(39推 4噓 163→)留言20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poshit (Taiwanese)時間14年前 (2011/08/31 23: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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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8/31 22:19.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陳清芳台北31日電)愛滋感染者B先生(化名)今天出面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他說,多次就醫遭到拒絕,若在健保IC卡註記,「將會從掛號就開始被拒絕」,說到難過處,不禁痛哭失聲。. 昨天部分立委、監察委員建議,全民健康保險IC卡上註記感染
(還有60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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