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轉換 當心變解約

看板money (賺錢)作者 (要學理財找我)時間18年前 (2007/01/30 09: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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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保險公司因為過去承作太多高預定利率的商品,而現在的利差損擴大了,所以,用盡 各種方法來勸客戶改成新的保單,以免虧損擴大,但是卻損及了保戶的權益,不可不慎! ------------------------------------------------------------------------------------------------- ■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壽險保單轉換常暗藏陷阱,以「契約轉換」之名行「解約」之實。不少業務 員慫恿客戶將原本的傳統壽險保單轉換成投資型保單,但民眾很難確定這是「契約轉換」 或「解約」,搞不清楚的情況下,許多權益就可能莫名其妙「蒸發」了。 金管會對此問題也相當重視,要求壽險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規範業務員不得以契約轉換作 為招攬手段;並針對「保單轉換」事件,研議對保戶彌補措施,使消費者損失減至最低。 然而,消費者如何分辨真偽?保發中心精算處副處長袁曉芝提供檢視的重要「撇步」,避 免消費者糊里糊塗中了業務員不當銷售圈套。 首先要確認新保單「保險始期」及「投保年齡」是否與原保單相同。如果沒變,就肯定是 真正的「契約轉換」,這一點不難判別。有沒有「補費」或「退費」也可供判斷,因「契 約轉換」是以轉換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計算基礎,二者金額相等的機率 不大,因此幾乎都會發生補費或退費情形。 此外,新保單有沒有提供十天的「契約撤銷權」。如果是將原保單解約後再行另購投資型 保險,此投資型保單因屬新契約,自然會賦予契約撤銷權;但若是正規的「契約轉換」, 轉換後的保單因投保始期與原契約相同,並不被認定為新契約,因此不致有「契約撤銷權 」。 是否重新起算二年的「除斥期間」,則是保險公司針對保戶違反告知的契約解除權,就是 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後二年內,如發現保戶於訂立契約時有故意隱瞞,或過失遺漏,或不 實說明,使得公司錯估危險時,公司得解除契約。但只要二年期限一過,就算是保險公司 發現上述情事,也不得作為契約解除的理由。 因此,如果是原保單解約,另行購買新保單,則此新保單的除斥期間當然是從新保單投保 始期起算;但若是「契約轉換」,則除斥期間起算日是從原保單生效日起算。所以原保單 若已投保超過二年者,意味保險公司已喪失此權益,就算是契約轉換,也不會改變契約生 效日,相對來說對保戶是較有利。 一個真正會替保戶權益著想的公司或業務員,是不會也不應主動提出這種被扭曲的「保單 轉換」方式,即使是客戶主動詢問,也應讓保戶充分瞭解其中所有可能損失,而非為刻意 隱瞞或含糊帶過,或是以要保書上均有告知為由而規避責任。 不過,保戶也應培養保險專業知識,最基本有效的方式,就是仔細閱讀保單條款,遇有難 懂艱澀字眼時,直接請教業務人員或保險從業人員,務必對每一條款充分瞭解。 【2007/01/23/經濟日報 】 -- money版走法:閱讀文章時按s 再輸入板名即可 或是 => 11 國家研究院 政治, 文學, 學術 => 6 LaweEconomic 研究 Σ法律財經研究院 => 8 money 學術 ◎Show me the Mone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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