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投資型保單審閱期內撤銷 盈虧業ꨠ…
※ [本文轉錄自 Insurance 看板]
投資型保單審閱期內撤銷 盈虧業者買單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7.05.24 02:05 am
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且繳了錢,保險公司也把這筆錢拿去投資,後來保戶決定「撤銷契
約」不買了,到底投資帳戶盈虧要算誰的?金管會最近發函給各保險公司,明訂由保險
公司「埋單」,必須退回保戶所繳總保費。
保險法規定,保戶投保並拿到保單之後,可以有十天的審閱期,在這段期間內如果撤銷
契約,保險公司必須無息退回保戶所繳的保費。
這幾年投資型保單賣的相當好,大多數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都希望有好的報酬率,因此
也很在意投資時點。有些保險公司提供給兩個投資時點給保戶選擇,一種是投保後的隔
天開始投資,另一種是審閱期過後才開始投資。
國、內外股市屢創新高,很多保戶都希望「先買先贏」,選擇在投保後立刻投資。不過
,有保戶審閱期間考慮半天,又決定撤銷契約,但投資帳戶裡已經有盈虧。
保險業者的做法,就是直接退回投資帳戶裡的錢,也就是由保戶自負這段期間的盈虧。
保戶明明決定不要買這張保單,保險公司卻要保戶自負盈虧,這讓保戶很不爽,因此出
現爭議。
據了解,金管會日前發函給各保險公司,要求在5月底以前調整投資型保單保單條款,
若保單允許客戶在審閱期結束之前就開始投資,萬一客戶撤銷契約,保險公司要自負盈
虧,退回客戶所繳總保費。
業者無奈的說,如果投資型保單在這段期間賺錢,一切都沒事,但萬一虧錢,就沒完沒
了,客戶也不想認這筆帳。
一般而言,保戶投保並繳交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還要核保、出單,保戶拿到保單的時候
,審閱期才開始計算,等到十天的審閱期結束,投資型保單開始投資,距離保戶繳交保
費的時間,可能有15天、20天,可能早已過了保戶認為的最佳投資時點。
據了解,在金管會發函要求之後,大多數保險公司決定,所有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都從
審閱期結束後才開始投資,避免有保戶又「後悔」。
新聞分析》消費者正義 獲伸張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 2007.05.24 02:05 am
在美國,消費者到商店購買商品,回家後用了覺得不喜歡,不管商品有沒有瑕疵,在一
段期間內都可以退還給店家,店家也必須退回所有的錢。
網路上還曾經傳說,有窮留學生到美國後,很想要煮火鍋吃,但又不想多花錢,就去店
裡買鍋子,回家用了幾次讓口腹獲得滿足之後,再把鍋子退回給店家,店家也只能無奈
接受。
美國是很重視消費者保護的國家,類似上述情況,台灣的消費者可能就沒辦法這樣作。
不過,有很多法令已經納入消費者保護的意識,例如保險法,允許保戶有十天的審閱期
,讓保戶在拿到保單之後,可以一項一項審視保單條款,瞭解保單的權利義務。
保戶如果後悔了、不想買保單了,可以在審閱期間內,不必任何理由,甚至直接說「不
喜歡」,和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不止保險法有這個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只要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都有這種「不問任何理由」解除契約的權利,業者必須退回所有錢。
保戶後悔不買,本來不需要付單任何費用或價款,但保險公司竟然要保戶負擔這段期間
投資帳戶的盈虧,這未免說不過去。
一開始保險公司可能是好意,希望讓保戶的錢趕緊進入投資市場,才會在保單一生效立
刻投資,但忽略了還有「審閱期」這個規定,保戶後悔不買,帳戶的虧損誰也不想認。
以前保險公司總推給保戶,叫保戶自己負責,現在保險局站出來了,希望保險公司尊重
法令的精神,在設計投資時點時就要想清楚,虧了要自己埋單。這樣的做法讓保護消費
者的精神得以伸張。
但保戶也不要抱著占保險公司便宜的心態,虧了就說不保,在審閱期內,應該是看保單
條款合不合理、保單是否符合自己需求、未來財力可否負擔保費,再來決定是否解除契
約,而不是看短期的投資績效。
【2007/05/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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