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幾個關於信託與連動債的問題
最近看到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李山明先生所寫關於連動債的文章,
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李先生原文如下:http://0rz.tw/4a54e
我的問題是:客戶可以告銀行的原因究竟為何?
(1) 是因為信託不得推介連動債嗎?
這點我有點疑問,文中表示信託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若已報請核定,那是否是信託業(銀行)與主管機關兩者共負其責?
(2) 是因為雷曼已於銷售條件上載明其「產品」不銷售予台灣的個人?
這也與第一小點有雷同,已經不得銷售與台灣的個人,
那主管機關是否有審核上的疏失?
不過,經我查詢後得知,李先生將本文發文給總統府後,
金管會的回答是:
您所引國外連動債之產品說明書載明不得於我國境內銷售一節,應係發行機構為
避免涉及在我國公開募集有價證券所設,而要求該等銷售規定應符合我國證券法
令,並非限制銀行不得接受我國人民委託而為境外投資。
(3) 銀行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
特定金錢信託中,委託人可以直接以金錢購買受託人的財產後,
再由受託人管理其信託財產嗎?
這個,我記得我念信託的時候,似乎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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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呀 女人
容貌和知識 擇其一吧
兩者俱得 兩者俱失 都是悲劇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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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phie0927 來自: 122.146.22.2 (11/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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