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

看板money (賺錢)作者 (台股吃大補丹上攻7500!)時間16年前 (2010/01/12 21: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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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ax 看板] 作者: moft (超越自己) 看板: tax 標題: [新聞] 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 時間: Tue Jan 12 06:32:08 2010 《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 並修正第44條條文》 總統本日(1月6日)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 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一)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意旨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具政策 目的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故意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力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 (二)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責罰相 當。 二、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授權條文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明定財政部得視 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部分條文及修正第44條條文,可適切保護納稅義 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符合 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關於 稅捐處罰案件採「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 裁罰確定之案件(包括進行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中或未逾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 訴訟之法定期間者;惟不包括行政訴訟之再審程序)均有修正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10.01.06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 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001060000 --------------------------- 修正條文全文: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pdf/6900-3.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6.202 -- 我的blog:http://www.wretch.cc/blog/wallso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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