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勞工局協調心得
以前有去勞工局跟違法資方協調
對於資方工作超時與請假扣薪超過做協調
儘管工作是月新制...但是17280的底限是雙週工作84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來算
只要一天工作8小時以上..後2小時薪水*1.33,再來2個小時*1.66..以此類推
當然這些也可以用在打工族上(前8小時95..再來2小時(95+33)*2...)
如果你發現老闆違反規定太過嚴重想追討回來
請想辦法弄到打卡資料(勞基法某一條有規定員工可以要打卡跟薪資資料..這些資料
都最少必須留著一年,否則違法),只要弄得到,你就要得到錢
勞基法也規定你薪資有問題五年內都可以追討
所以首先就追工作超時的部分
資方要說的理由跟我想的一樣,對方說:"您的工作類型不是無時無刻在工作"
但是在我還沒回應的時候,調解委員就說出了我要說的話!!!!
那工作是不是無時無刻在待命?待命就算是工作時間
除非你有明文規定某一段時間內完全不可以要求你工作,否則都應算工作時間
不過委員也有私下對我們說:"如果打算告去法院,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內也不會完全
沒有吃飯時間,所以不會要到全部的時數"..這也是事實就是
然後委員還是跟資方說,這樣是違法的,必須修正!!
另一點就是,工作請假、遲到、曠職等問題
遲到只能扣遲到時數的薪水
請假最多也只能扣一日(正常工作八小時)的薪水
曠職也是最多只能扣一日的薪水..不過你曠個3次老闆就有權把你fire掉
如果有多扣的情形,一樣把出勤資料帶出來,一樣要的到,老闆沒有任何權力多扣
但是他要耍陰險要你簽你同意還是簽名確認的單子的時候就算了(等於是私下和解)
如果要抗惡質老闆就不要簽這種東西,直接翻臉去勞工局,保證要的回來
這些給打工族跟正職人員參考
不要常常碰到這種事情就自認倒楣
你有正常工作,有付出勞力就不該變成免費的義工
常常有人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導致有更多的資方壓榨勞工的情形
就算不是為了自己也要為了別人
上勞工局丟資料比上法庭輕鬆多了
只要準備好實際資料,去填張調解書(有強制效果),就不用怕對方不來
而且最後裁決的效力跟法院同效
勞基法是規定勞方及資方應有的權力的
不懂的時候上網看看就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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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障自己工作權益的方法及特別狀況的說明
工作最好是簽訂工作契約,或者是錄音,因為口頭上說的工作約其實是算的,所以記得
錄音,聲紋可以比對,如果資方突然換了條件
就是他違約,你可以走,並且跟他要非自願離職書已領政府補助
當然最好這種事發生不要待太久,免得人家會說你都待那麼久才打算要走,應該是同意
新規定
另外調職有五原則可以去上網找資料
只要資方違反任何一條,你可以繼續在同一個地方上班不理老闆,他fire你一樣可以領非
自願離職單
這五原則違反30天內都可以自己離職跑掉,是老闆違約....
希望這些對大家有用!
※ 編輯: chadliu 來自: 114.43.99.146 (02/15 12:06)
※ 編輯: chadliu 來自: 114.43.99.146 (02/15 12:07)
※ 編輯: chadliu 來自: 114.43.99.146 (02/1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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