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勞工權益論述及申訴案例示範
很多人都反諷勞委會是資委會,只會做一些有利於資方的事情,當你受到資方的不平等
待遇時,你有沒有掌握你應該掌握的權益?對於某些鑽法律漏洞的人,法律可能就是保護有
錢人或是既得利益者,但當你受到法律所不允許的對待時,能有效的利用法律保障你的權益
,才是最大的關鍵。
在打工版甚至是其他地方的工作時,你的權益被侵害了怎麼辦?例如無故的被開除,利
用巧名苛扣薪資等等,最好的管道就是向主管機關申訴,一切照法規走,若能取得資方違法
的證據,那案件處理的過程會更為快速。
今天以薪資部分來教大家如何依循申訴途徑來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和權益。以我的例子
做說明,今年寒假我去到一個工廠工作,我是個很認份的勞方,儘管薪資看似不符合勞力的
投資成本,但勞方再這一方面也確實無違法,唯一一個點就是時常加班,加班就應該按照勞
基法第二十四條來給付應得的薪資,寒假工作期間吃苦耐勞﹙無誤﹚,要開學前的最後一個
工作天,經理還誇讚我,並希望我暑假再回工廠工作。不過這當然不可能的,因為薪資不符
勞力投資成本嘛!而這當中有和鄉民聊到加班費的事,最後算算應該要給的加班費有幾千元
,說多不多說少不少,最後還是決定向資方來討加班費。一開始我是先向人資部詢問加班費
的事宜,而人資給我的回應是「當初簽約是時薪制,所以做多少算多少,儘管加班也一樣」
,我一聽到這回應也無多做爭吵,心頭一個念頭就是「直接走法律途徑吧!去申訴!」
這邊大家要注意到一個重點就是「合約違法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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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走的管道是到勞委會的民意信箱做申訴動作﹙http://ppt.cc/W7UK﹚,左上方有
「我要寫信」之連結,其簡述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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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民意信箱│ 受理 │轉縣市主管機關│ 查證 │ 結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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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執
│行
╭──────╮ │命
│ │ │令
│ 公文回覆 │ ←──┘
│ │
╰──────╯
當你填寫完網路申訴內容後,會收到一份和申訴內容一樣的的信件,是要讓你確認申訴內容
的,而以下是信件頁面及我的申訴內容︰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當您收到本確認信函時,表示本會已經收到您
的來信了。 為了確認您可以收到後續回覆的處理情形,也沒有發生登錄錯誤(或誤用他人
)電子信箱地址的情況,請您務必點選 「確認」 按鈕作確認,本會於收到您的確認訊息之
後,會立即排入信件處理流程做後續處理。您可利用[email帳號]及[認證碼(案件密碼)]進
入本網站查詢案件辦理進度。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配合,本會原則在六天內回覆您的來信,
並祝平安、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敬啟
送件日期 2010/3/19
姓 名 psl7634
電子信箱 abc1234@ptt.cc
認 證 碼 9999
主 旨 申訴資方未依加班工時給予加班費
陳情內容 ┌─────────────────────────────────┐
│ │
│公司名稱:台大批踢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
│電話:02-34567899 │
│ │
│工作身分別:臨時契約工(計時) │
│到職日期:2010/1/11 │
│離職日期:2010/2/25 │
│離職原因:約滿(開學) │
│ │
│申訴原因: 資方未依加班工時給予加班費 │
│ │
│附件1為一月薪資單,底下加總為(108H+39H)*100=14700 │
│39H為加班時數,並未依照法規支付加班費(臨時工上下班有簽到表 可請公 │
│司提出) │
│附件2為二月薪資單,底下加總為117.5H*100=11750(未列出加班時數) │
│附件3為二月上下班簽到表,加總時數少算一小時(應為118.5H) │
│且加班時數非18.5H,應為加上少算一小時的19.5H │
│二月也並未按照法規支付加班費 │
│二個月加班合計39H+19.5H=58.5H │
│少支付58.5H的加班費和1H工資 │
│而我目前在外地 希望是以轉帳方式取得應領薪資 │
│煩請勞委會代為出面處理 │
└─────────────────────────────────┘
確認 勞委會民意信箱首頁
── ─────────
請陳情人點選 『確認』 按鈕作確認,謝謝!
若無連結可以點選,請完整複製下方URL超連結,不要有空白或斷行,並貼於瀏覽器上執行
。
*本信件係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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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申訴的實際內容,供當參考範例,附件一、二我是用掃描的方式以圖檔附之。
索取應得的加班費,很技巧的說我在外地,其實是主要避免與資方碰面的尷尬場面,最後是
用傳真存摺影本的方式取得款項。
這是較具規模的公司,所以會有薪資表等資料可供我當證據。其整個流程約三至四周,除等
待時間外所花費的大概只有寫申訴信件及影印傳真存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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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鄉民說到補習班八點打卡下班,卻又要求工作到十一點,這點我覺得是個人因素較
大,其模糊的空間難以證明真的有工作,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打卡就下班回家,畢竟那個
多做三小時有點誇張。
且根據勞基法第三十條最後所述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所以當鄉民工作時,別忘記詢問如何紀錄上下班時數,因為這是你的權益之一!
對工作時數有爭議時,這是一個舉證的關鍵。
另最近還有鄉民遇到以為是公司徵人,但實際為人派代徵,最後所取得之薪資與應徵時不符
,這一方面也是可以爭取的,就是徵人文即為合約,應當給付合約內容之薪水,且不得以任
合方式苛扣其薪資
大家要注意到一點就是儘管徵人文和口頭答應即視同為契約,但你當場簽了工作契約,其內
容若提到薪資為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權益是自己要注意到的,別順著雇主!
另外如果有需要做到錄音取證的話,我記得有有二點重點︰
1 被錄音者需要知道在錄音
2 需為公開場合﹙三人以上?﹚
以上有關錄音相關還請劉大指導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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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權益是自己需要維護和爭取的,詳細知道工作內容和法規,是保障自己的不二法門
相關法規請參考 #1BSPN0uB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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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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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違法不是罰錢嘛?如果他一直罰錢不給薪水的話也只能說他白目
當然可以寫存證信函和支付命令,但我還沒碰過就是 也不熟
勞工局的命令不執行再申訴就罰錢了?
※ 編輯: psl7634 來自: 220.133.134.93 (06/09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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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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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喜歡你的污名化 不要把所有人都邪惡化
有些人是以僥倖心態來省錢 申訴他一次就會怕了
而且我這篇是在教人如何申訴
依照你的理論 勞方都要被吃死死的不做保護自己的動作?
你不要再為所有的事件先設因果 你先預想好的事件就是錯誤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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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我是版主嘛?靠盃我幹麻?
就服法內的條例你看清楚了嗎?是要當事人去申訴!
且你我都不是執法者,不要再說小學生都看的出來這種話
不是執法者就不是,你權益有受害就去申訴,不要再PT版靠盃
所謂條件歧視,可受公評,但實際有無違法,不是你我或版主判定
所以不要太超過的,版主不會嚴格執行
還有,你總是愛酸別人,連別的鄉民建議別人也要聽你吹噓,不知道在爭什麼
你反而只是一個嘴巴說無實質行動的正義魔人罷了
只會酸的話,又毫無建樹的話,真的是告訴你不爽不要用,免得大家心裡都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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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不要裝熟 在你大多數的回文裡面鄉民看的到你的心態
科學家說吃醋有益健康 一定對嘛? 你被制約的太嚴重
亂意酸人也是你的自我感覺超良好
真正忽視法律的人才會犯法 當你污名化別人的時候 恩....
文章我也早就備份了 只是雇主要不要告而已
※ 編輯: psl7634 來自: 220.133.134.93 (06/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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