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薪資不可不知的法規!請所有人務必看此篇!
這邊有一些相關的疑義
我想在這邊一起探討,也許我有些說法也不夠精確
還請指教,部分內容恕刪
: 勞工族不可侵犯的十個權利
: 一、基本工資與支付完整薪水:
: 目前台灣的法定基本月薪為17280元,每月工作 181小時以內;基本日薪為760元,
: 每日工作8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95元。
勞委會函示沒有日薪,只有提到「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
不得低於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所以基本日薪應是推算每日工作八小時。
不建議用這樣的算法,請參照《勞動 2 字第 0960130600 號》函釋。
: 只要是在台灣工作,即使是工讀生也適用基本工資保障。如果老闆和員工約定的薪水
: 低於基本工資,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老闆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
: 以下罰鍰。並且,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老闆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不可任意扣薪。
: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可向九五聯盟和地方勞工局申訴。
: 二、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
: 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這裡怪怪的,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
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第36條規定每七日至少應有1日休假。
算起來全職工作每兩週至少可以休假3.5天,如果休假更多,優於勞基法是OK的。
但不是以月計算,這個陳述可能需要修改。
: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
: 三、法定加班費:
: 許多工讀生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 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 超過部份通通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
: 在每日工作的第 8-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
: 在第10-第12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這個就很奇妙了,如果公司合乎勞基法第30、30-1條
「超過部分」工時變成「正常工時」的狀況下
會變成沒這種權益
: 四、不被任意解雇與取得資遣費:
: 按照勞基法,老闆其實並沒有權利隨意開除勞工(儘管在自行約定的「試用期」內)
: ,除非公司發生「歇業、轉讓、虧損、業務變更」的時候,或除非員工發生「暫停工
: 作一個月以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明顯不能勝任」,才可開除。但就是以上述這些理
: 由開除,依勞基法第17條也必須在30日內付「資遣費」:工作1年要給1個月工資的資
: 遣費,不足1年以工作月數乘以1/12,依比例計算,不足1個月以1個月算。
: 如果沒有上述這些任何情形之一卻被開除,就是「非法解雇」,是違法的。
這裡也有疑義,根據(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函釋略以
「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
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
規定辦理。」
如果發生勞基法第11條情事(如下列)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及這些條款才是資遣
如果是依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是可以直接開除的
: 五、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
: 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5人以上,老闆就有替每一位員工(儘管只做了一星期的試
: 用期工讀生)投保「勞健保」的義務,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
: (工資不同保費不同),並且老闆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
: 未來的退休金。這是筆不小的錢,工讀生依法也享有。例如一個人月薪20000,
: 老闆一個月應繳交1200元退休金給勞保局,一年就有14400元的退休金!可以攜帶
: 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室,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
這個請撥(02)23961266 勞保局電話查詢即可
: 六、國定假日2倍工資:
: 依據勞基法39條,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
如果是適用勞基法30條、30-1條,國定假日「經調整後」為正常工時
那這個兩倍工資不成立。尤其30-1條更是惡法,這個部分要依公司行業別詢問勞工局
: 並且,工讀生也可在國定假日「排班不上班、但領一日薪水」。
這個我持保留態度,要看是全職或是部分工時工作者
通常情況下,全職工讀生,假日應有給薪假
部分工時工讀生,沒工作就沒有薪水,這邊可能會有疑義
: 老闆如果沒有給,可以申請勞動檢查,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 國定假日19日包括了:
: 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
: 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
: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清明節、
: 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 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
: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以上,請更了解的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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