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28(四) 休假. 薪資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kkoowwee1102)時間13年前 (2013/02/21 19: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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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45643621&ctNode=62824&mp=116003 小龍新年慶開工!和平紀念日接來到 休假規定莫忽視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局長業鑫表示農曆春節假期甫結束,許多事業單位皆已開工 多日,緊接而來的是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由於該日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 之紀念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1日且雇主應照給工資,如雇主徵得 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 工資,抑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至於採行排休制者,如已將和平紀念日調整至 其他日休假,而該日(2月28日)則形成一般出勤日,亦為可行,惟事業單位應 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此外,雇主如有聘僱時薪制勞工者,2月28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 單位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倘勞工於當日出勤應另給付加倍時薪,即應按平日 工資數額給付兩倍之工資,雇主應注意自今(102)年1月1日起,時薪自 103元調升 為 109 元,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至少時薪應 以218 元(109 ×2)核計。 陳局長呼籲雇主除應與勞工協商勞動條件外,並詳細將企業工時、休假調移等情形 適時提供給勞工明瞭,以弭爭議。勞資雙方如針對休假或工資仍有問題,敬請電洽 1999 詢問。 點閱: 56 資料更新: 2013-02-21 08:56 資料檢視: 2013-02-21 08:56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2/28 (四) 為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 "國定假日". 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應依法 給付雙倍時薪。請雇主依法發給,勞工請注意自身權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60.71.146 http://www.labor.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 =270214&groupId= 新聞日期: 2013/02/23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佈類別: 勞工新聞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出勤 應給加倍工資 詳細新聞內容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2月28日(週四)「和平紀念日」 係屬勞基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不論事業單位為週休2日制或隔週休2日制,皆 應依法放假。倘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 ,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但如果是排休制的事業單位,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 意將「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 ,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至於有僱用時薪制勞工之事業單位,原本即排定勞工2月28日出勤,事業單位應 給予放假 1 日,工資照給;若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則時薪應加倍發給,即原 工資照給外,再加發 1 倍工資。勞工局提醒,目前基本時薪已於今年 1 月 1 日 起調整為新臺幣109元,故時薪制勞工於228當日出勤之時薪至少新臺幣218元以上 ,始為合法。 勞工局特別解釋,由於勞基法所規定國定假日共計19天,相關節日明列於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23條,事業單位均應依法給假或經勞工同意出勤而加倍發給工資,如 違反上開規定,依法得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不 可不慎。因實務上工時制度樣態複雜且多變化,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針對相關 休假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歡迎逕電 1999 或 29603456分 機 5213 至 5214 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撰稿人:勞動條件科 吳彥霖 本市境內 1999 或 29603456 分機 5228 資料詳洽:勞動條件科科長 周朝宗 本市境內1999 或 29603456 分機 5225/0972820073 刊登截止日:2016/02/23 --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14.160.71.146 (02/28 15:20)
文章代碼(AID): #1H9WcAeY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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