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3/29 4/3. 4/4 薪資應加倍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時間13年前 (2013/03/07 12:10)推噓5(5推 0噓 7→)留言12則, 7人參與討論串1/1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03310.php
?titleMenuID=251&msg1ID=&secureChk=7afd4bbf8b52a19e3fbaef57983130a5
( 勞工局去年公告. 連結已找不到. )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最新消息 ( 101 年公告 )
101/03/19
革命先烈紀念日,雇主應給勞工放假1天 勞動基準科
3 月 29 日革命先烈紀念日(週四)即將來臨,有關該日應否放假,勞工局提醒
事業單位,如果事業單位原已配合週休二日之實施,經勞資協商同意將革命先烈
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應無加
倍工資發給之問題;但如事業單位依勞基法實施隔週休二日,今年革命先烈紀念
日當日仍應依法放假,如要求勞工於上開休假日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工資
亦應加倍發給。
本市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電洽本府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
轉 35200 或本府 1999 專線。
--
3/29 (五) 青年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規範之國定假日.
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 如經勞工同意出勤. 雇主應給予勞工雙倍工資,
請雇主應守法給假或給薪. 也請部份工時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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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60.71.146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14.160.71.146 (03/0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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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 part-time
標題 [法令] 102 年婦幼節. 清明節薪資
時間 Thu Mar 14 01:59:3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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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ycg.gov.tw/ch/home.jsp?id=7&parentpath=
0,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
201303130011&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
tycg,c=tw&toolsflag=Y
http://ppt.cc/h1V_
網頁來源:桃園縣政府
102年清明節勞工放假規定
發布單位: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發布日期: 2013-03-13
提供單位: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詳細內容:
今年農曆清明節恰好落在國曆 4 月 4 日,勞工朋友們該如何放假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民族掃墓節應放假一天,前述
的放假基準是以農曆的清明節氣為判斷,而且,同細則另外規定「婦女節、兒童節
合併假日」,定在民族掃墓節的前一天( 4 月 3 日)亦屬須放假節日,故勞工可以
放假兩天( 4 月 3 日、 4 月 4 日)。
但是勞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方式,將放假日期調移為
4 月4 日、4 月 5 日兩天,不過原本的放假日 4 月 3 日要正常出勤。
惟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
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
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原有薪資外,要再另外發給 1 日出勤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
協商同意後,擇日補休。
( 註: 補休為 "有薪休假" )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關心您!!
聯絡人: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檢查科
聯絡電話: 3322101-6804或6805
--
4/3 (三) . 4/4 (四) 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規範之國定假日.
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 如經勞工同意出勤. 雇主應給予勞工雙倍工資,
請雇主應守法給假或給薪. 也請部份工時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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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60.71.146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14.160.71.146 (03/14 02:01)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210.209.143.64 (03/2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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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實例
http://websuit.cla.gov.tw/peti/QueryCaseDataPreview.aspx?
CaseNo=10101699081C02&txtDecisionWord=&txtDecisionNo=&txt
CaseNo=&txtApplicantName=&selCaseType=&txtKeyWord=&txt
PunishWord=&txtPunishNo=&txtOriginalWord=&txtOriginalNo=&txtYear=&
http://ppt.cc/rR4D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勞訴字第1010024269號
訴願人:○○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
訴願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101年6月29日北府勞條字
第1012016615號處分,提起訴願,本會依法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緣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新北市政府於101年5月16日派員
實施勞動檢查,依其勞工3月至4月份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發現訴願人使
所僱月薪制勞工陳○○、田○○、林○○及王○○等人於101年革命先烈
紀念日(101年3月29日)之應休假日出勤,惟訴願人卻未依規定加倍給予渠
等休假日工資。經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39條規定,以101年6月29日北府勞條字第1012016615號勞動基準法罰鍰
裁處書,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訴願人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訴願人不服,遂向本會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101午1月21日(週六)及1月28日(週六)依訴願人公司
之工時制度,均應上班半日,但因應春節年假得以連貫,乃將此2個應上
班之半日,調整至101年3月29日全天上班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勞動檢查時表示該公司排班制度為隔週休2
日(星期六上班半日),即一週六休息全日,次一週六則上班半日、休息半
日,故訴願所述該公司每週六均應上班半日,顯係卸詞。又設若訴願人所
述其工時制度為每週六上班半日,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每2
週工時總數84小時之規定等語。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
、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
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
紀念日如左:......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本會86年7月17日台86勞動2字第028692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
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
第39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
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
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二、雖訴願人為前開訴願意旨之主張,惟查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係規
範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
與經濟發展: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
標準。雇主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
日工作者,工資依該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本件訴願人於101年5
月16日接受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勞動檢查時,訴願人授權之協理陳
○○表示略以:「排班制度為隔週休2日(星期六上班半日)上班時間上
午9點10分,下班時間下午5點30分,休息時間:中午1小時。3月29日
青年節未放假、未加發薪資。」且經其確認無誤後於檢查紀錄中親筆
簽名。是訴願人之工時制度為隔週休2日(一週六上班半日,一週六休
息),101年1月21日及101年1月28日應僅有一個星期六(即半日)為原
定應工作日。據上,訴願人僅能調整半日應工作之日至101年3月29日
,尚餘半日仍屬應放假之日,訴願所述顯係事後卸詞,不足採信,訴
願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三、綜上,訴願人所訴委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罰鍰,
並無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郭芳煜(公出)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震榮
委員 陳清秀
委員 張世興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江嘉琪
委員 黃秋桂
委員 林振裕
委員 洪瑞清
委員 石發基
委員 王尚志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主任委員 潘世偉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210.209.149.55 (03/2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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