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3/29革命先烈紀念日 時薪應為兩倍已回收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丹尼)時間13年前 (2013/03/29 10:3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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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太多工作都違法勞基法貼文 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一直違法 至底的新聞又過期了 所以搬法條來給大家看一下 根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再根據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 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故今日3/29日應為革命先烈紀念日 時薪要兩倍 這個已經和勞工局確認過了 台北市勞動局 02-27208889 勞動基準科 分機7015-7019、7021、7024 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諮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186.93

03/29 14:00, , 1F
要兩周上班滿84小時以才會加倍給付喔~~
03/29 14:00, 1F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根據39條 要加倍就是要加倍 還想要勞工超過84小時 違法不可取 ※ 編輯: danny0830 來自: 140.122.186.93 (03/29 15:30)
文章代碼(AID): #1HLFwqVN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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