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工時與工資問題已回收
大家好
小弟最近遇到一些問題想請問大家
如果有一份工作徵才資訊是早班六個小時+晚班五個半小時
後面又附註如果早晚班都可以做,中午會附一餐
而其超時加班費也說明依勞基法規定
但因為這樣一整天下來共11.5個小時
是否應依照勞基法規定算成超時上班(超時部份薪資須*1.33及1.66)?
還是一樣依照早班六個小時的工資加上晚班五個半小時的工資去分開算?
另外,印象中有規定如果資方設定19點下班
而工作提早結束,其工資仍需依當初明定之設定時間算
(也就是如果18點半提早下班,工資仍應給到19點)
請問這部分是否有誤?
拜託大家為我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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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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