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靴貓工作室海外徵人文始末心得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蕭雲)時間8年前 (2016/12/15 22:10), 8年前編輯推噓14(3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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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違規大致可分三類。 1.第一類,為直接於本板違規,如事業登記資料與公示資料不符。 此類違規因事證明確,使用者得逕行檢舉,無須檢附證據。 2.第二類,為間接於本板違規,例如冒名刊載。 此類違規因文章本身並無違規,須仰賴相關事證,故檢舉人得檢附證據,方得受理並 調查。 3.第三類,為看板外違規。 早先僅有前兩類違規,但近期經勞動部回函後,自第二類分割出第三類違規。 此類違規非本板管轄範圍,過往本板會調查並通知相關使用者於指定看板說明,未說 明或無法合理說明者予以處分。 現經勞動部回覆本板無權對此類違規調查後,本板僅能協助將相關單位發文權凍結, 待主管機關判定該單位違法或違規後再於本板處分。 二、主文 1.契約成立,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為之,除法律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為準( 如結婚)外,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皆予成立。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為雇主與勞工所訂,大抵可分三類。 一、合理之勞動契約。 二、不合理但未違反相關法令之勞動契約。 三、違反相關法令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約束,如有違反法令行為,由勞工相關主管機關介入查處,並 非板主可介入之事。 2.違規檢舉人須負舉證義務,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或授權提出,此二點 為站規規定。 前言第一類違規,因證據存在板面上,就算當事人編修刪除,板主仍能調閱編輯記錄 查處,故未強制使用者舉證。 第一案並無滿足上述流程,且為第三類違規,故不受理。 第二案為第二類違規,由靴貓工作室站內信檢舉,為控方,被檢舉人 psl7634,為被 控方。 控方提出相關事證後,案件始受理並調查,調查期間本板通知被控方舉證,然被控方 未提出證據,僅稱為其他使用者所言,甚至誤認說明期限為 24hr,要求本板盡速處 理。 然一來其他使用者未被檢舉,二來所指稱之使用者並未出面作證。 是故按現有證據判定檢舉成立。 倘雇主、勞工身分對調,或控方與被控方身分對調,依以上情況,勝訴方仍為靴貓工 作室。 3.被控方於處分公告後指稱控方提出不實證據,然此指控亦無證據佐證,不予受理。 4.是否為被控方發文後,控方才修改勞動契約?無相關證據證明,不予評論。 三、其他 1.板主無權亦無義務管轄看板外事務,但仍會協助處理,然此協助卻被視作理所當然 將考量完全分割看板內外事務,不再對板外事務提供任何協助。 2.本板多數規定及被處分使用者為雇主,此舉多被視為偏袒、保護勞工,然僅因本板 性質為徵才、發文者多為雇主所致,但不代表勞工發文不會被處分。 板規訂定,與看板性質、發文走向息息相關,板規針對行為人,不論此人身分為何。 3.利益部分,感謝提供下期板務報告題材,將會交代如何應對賄賂、關說等狀況。 雖說還未發生過上述狀況就是了…… 4.我的世界不是因你而轉,12/10跟11的發文量較少,我才有時間回這篇。 5.順便回一下八卦那篇的內容。 poloyabi 是否有在上個月被我水桶,相信由當事人說明最為準確,有疑慮也可請小 組長直接調 LOG,本板有從 10/24/2010 16:08:05 迄今的水桶記錄。 不過現在有 23,578 筆,要看完需要不少時間。 Bakuman 權限設定系統會在板主增加/解除水桶時自動記錄日期、時間、執行者、被 執行者、執行期限、執行理由,該記錄無法修改或刪除,有疑慮可洽系統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1811026.A.819.html

12/15 22:14, , 1F
所以為何相信蘇先生是漏打而不願相信板友的質疑
12/15 22:14, 1F
因為證據是這麼說的。

12/15 22:14, , 2F
後續附上諸多證據卻仍不改判?
12/15 22:14, 2F
你確定是證據不是說詞?但如果是說12/12那篇,基本上當初就沒有提出檢舉,何來 改判?

12/15 22:17, , 3F
不行 你說的太難了 他根本看不懂XDDD
12/15 22:17, 3F

12/15 22:18, , 4F
哈哈 對它們真的太難懂了... 加油吧RA
12/15 22:18, 4F

12/15 22:20, , 5F
12/15 22:20, 5F

12/15 22:20, , 6F
板主一看到這篇就主動視為檢舉,在推文跳出來處理。
12/15 22:20, 6F
嗯?原來我不能看勞動契約。

12/15 22:21, , 7F
後面好幾個人貼圖出來 沒人檢舉就不算證據嗎
12/15 22:21, 7F
不在於算不算證據,而是管轄權的不同。 就算有使用者提出檢舉,因為案發不在看板上,板主就沒有管轄權。 就跟船開到公海,只有那艘船註冊的國家有相關權利是一樣的。

12/15 22:21, , 8F
12/15 22:21, 8F

12/15 22:21, , 9F
結果遇到這篇就說不是檢舉,完全不同標準啊XD
12/15 22:21, 9F

12/15 22:22, , 10F
同樣都是貼文在板上,處理的積極度完全不一樣呢。
12/15 22:22, 10F

12/15 22:22, , 11F
好奇問一下 所以那雇主PO海外工作 版主你一開始卻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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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22, , 12F
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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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22, , 13F
沒人說你不能看呀XD 回應得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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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有說不能看,那我看勞動契約的部份有問題嗎? 看了覺得有問題→丟給法顧→法顧檢舉到新北市勞工局→法顧檢附檢舉的證明給板主 →按上面第三點凍結該單位發文權,這樣的流程有疑問嗎? 換個身分好了,使用者檢舉了,檢附檢舉的證明給板主→按上面第三點凍結該單位發 文權,這樣會比較明白嗎? 不過前提是該單位有在本板發文。

12/15 22:26, , 14F
想知道蘇先生更改契約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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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27, , 15F
不然是不小心漏打還是規避刑責還蠻難判斷的
12/15 22:27, 15F

12/15 22:27, , 16F
看完島國殺人記事三集之後其實還是蠻難相信紙本的證據
12/15 22:27, 16F
無從考證。

12/15 22:29, , 17F
我直接講啦,如果當初ps17634大被真的水桶 不再追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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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29, , 18F
事件 讓它掀開,是不是代表這次雇主就得逞了?!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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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29, , 19F
可是有近百人喔,近百人被騙被耍喔!我只覺得版主對整
12/15 22:29, 19F

12/15 22:29, , 20F
個事件的處理態度很偏袒就是了
12/15 22:29, 20F
若真如所說的有諸多證據,那通知時怎麼提不出來? 等到結案再來說根本沒有意義。

12/15 22:30, , 21F
憲法說:我們的國土,不但包括中國,更包括外蒙,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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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0, , 22F
不止是去中國,甚至去外蒙,都不算出國。哈哈。
12/15 22:30, 22F

12/15 22:31, , 23F
又是PT大 出面阻止了嗎? 這點真的讓我覺得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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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1, , 24F
真理就是應該越辯越明,當時鎖文跟搞水桶,不就是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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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2, , 25F
不讓大家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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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2, , 26F
喔喔 有繼續回應 那應該是沒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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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2, , 27F
RA 其實你只有兩個選擇 1.停止跟它們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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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3, , 28F
2.把自己氣炸掉 然後 翻桌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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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會是1,不過是因為我10號的還沒巡完。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2/15/2016 22:33:47

12/15 22:33, , 29F
它們有它們的想法 完全不打算看你的立場跟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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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4, , 30F
派遣公司那篇的發文者他並沒有檢舉,只是在板上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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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34, , 31F
,板主就主動處理,為何靴貓後續發展的那篇卻不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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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57 則推文
12/15 23:37, , 89F
動契約,然後說只是聽別人講的,那篇文章的下場也是被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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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37, , 90F
12/15 23:37, 90F

12/15 23:37, , 91F
感謝AT 回應~ 因為 我不希望版主回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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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3, , 92F
所以板主也跟蘇先生要了勞動契約,知道有一個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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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3, , 93F
契約真的只有寫一件3000元,那這個版本不就符合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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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3, , 94F
板友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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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4, , 95F
我上面的推文是向F版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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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6, , 96F
還有,同樣是發文在板上,Mad板友那篇板主看了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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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6, , 97F
動要契約、主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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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6, , 98F
#1OJiekjo (part-time)這一篇給了一堆證據卻態度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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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46, , 99F
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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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59, , 100F
用ptt的平台把人騙去國外真的出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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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00, , 101F
你想一句無看板外管轄權推託可能有點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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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02, , 102F
一開始海外工作的確就要用版規處理了吧,所以這也算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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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02, , 103F
自己搞出來的,怨不得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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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02, , 104F
還有甜藍可以不要回文嘲諷了嗎,通篇廢話,一點建言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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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02, , 105F
12/16 00:02, 105F

12/16 00:30, , 106F
有人在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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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36, , 107F
聯絡蘇先生來說明? 還在裝死?有電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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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1:17, , 108F
雇主PO海外工作 版主你一開始卻認為 不違規?
12/16 01:17, 108F

12/16 01:39, , 109F
作錯就認錯,廢話一堆有用?
12/16 01:39, 109F

12/16 01:41, , 110F
反正那些傻傻開戶的人出了什麼事也不關你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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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7:48, , 111F
海外工作疏忽沒處理到道歉一下很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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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8:43, , 112F
道歉對某些自認偉大又懂法的人真的是超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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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8:51, , 113F
心虛的人就愛扯一堆 以為別人會忽略最初問的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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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9:31, , 114F
厲害了我的哥 沒盡到版主義務就算了還強詞奪理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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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9:31, , 115F
很難嗎
12/16 09:31, 115F

12/16 11:32, , 116F
(已被Blaz刪豬)普天吱下皆朕土 無從考證。懂?! 跪舔%%%%
12/16 11:32, 116F

12/16 11:32, , 117F
很好奇這樣真的能做好板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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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7:50, , 118F
講白就是事實證明Psl大是對的,但因為態度不佳讓靴貓得
12/16 17:50, 118F

12/16 17:50, , 119F
利囉
12/16 17:50, 119F

12/16 18:19, , 120F
在ptt而已就學會公門的腐臭習氣,還把臺灣司法令人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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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8:19, , 121F
病的點發揮得淋漓盡致。
12/16 18:19, 121F

12/16 18:22, , 122F
年關將近,祝你能夠平順度過。
12/16 18:22, 122F

12/16 19:22, , 123F
那些會用“態度”這點去攻擊psl的人,根本是因為沒
12/16 19:22, 123F

12/16 19:22, , 124F
有站得住腳的護航理由,只能以“態度”兩個字模糊焦
12/16 19:22, 124F

12/16 19:22, , 125F
點XD
12/16 19:22, 125F

12/16 23:56, , 126F
刪文王,就只有刪文快,小組長的指令都下來了,還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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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3:57, , 127F
行,反而轉移陣地到那邊玩文字遊戲繼續拖延。
12/16 23:57, 127F
verses:轉錄至看板 Test 12/17 11:22
文章代碼(AID): #1OKgHIWP (part-time)
文章代碼(AID): #1OKgHIWP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