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學分
藥師繼續教育有規定執照考滿五年,若是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再執業需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25點學分!學分都是上課三個禮拜一次25點(例如102年5/19、5/26、6/2),現在如果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了,現在要再執業(假設103年5/22),那這樣是否就是不夠去年5/19的學分數?還是學分就是6/2以前都有效?現在正在修但是6月初才拿的到學分,怎麼提出已經在修但還沒領到證明的學分呢?
請教各位大大,跪求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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