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藥師法11條細則在衛服部角力中...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 (生活就是要快樂)時間11年前 (2014/07/10 11:18), 11年前編輯推噓5(505)
留言10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昨日(9號)衛服部有開會商討11條細則 會議過程似乎大家各說各話 沒有交集 下面會議紀錄節自全聯會網站: 會議:研商「藥師法」第11條授權訂定管理辦法相關事宜會議議程 案由:依「藥師法」第11條第2項,研擬「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 提請討論。 【衛生福利部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以下稱支援) 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機構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 、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案件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執行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三條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 規定為之: 一、 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 少一名專任藥師。 二、 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事 人員於機構執行業務。 三、 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第四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服務,指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第五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緊急需要,除病人之需要外,應包含專任藥事人 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真正主戰場就在衛服部 大家不要掉以輕心 -- Sent from my 33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4.1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harmacist/M.1404962301.A.910.html ※ 編輯: akway (36.226.64.169), 07/10/2014 11:19:06

07/10 11:37, , 1F
!!!!
07/10 11:37, 1F

07/10 11:59, , 2F
這版本對藥師是好的嗎@@
07/10 11:59, 2F

07/10 15:11, , 3F
第五條那邊感覺有點疑慮..
07/10 15:11, 3F

07/10 19:42, , 4F
高調
07/10 19:42, 4F

07/10 21:51, , 5F
個人因素請假……
07/10 21:51, 5F

07/10 21:51, , 6F
意思是原藥師請假就可以請支援嗎?
07/10 21:51, 6F

07/10 21:51, , 7F
個人因素 好廣闊的界定
07/10 21:51, 7F

07/11 14:37, , 8F
什麼是個人因素才是重點 傷病?產假或是喪假
07/11 14:37, 8F

07/11 14:37, , 9F
這對藥師跟醫師是有利的
07/11 14:37, 9F

07/11 14:38, , 10F
但是擴大到固定的一般休假對藥師不利對醫師有利
07/11 14:38, 10F
文章代碼(AID): #1JlWNzaG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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