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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有人覺得繼續教育辦法第4、5條不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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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有人覺得繼續教育辦法第4、5條不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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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k0810
(ma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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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2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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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版大的文章請問一下大家,. 舉例來說我的執照效期到104/12,. 如果我102/08換工作且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的話,. 我是否需準備101/08-102/08所修的25分學分去申請,. 然後在108/05換照時準備102/08-108/05所修的150學分,. (中間沒換工作的前提). 又如果
#1
[閒聊] 有人覺得繼續教育辦法第4、5條不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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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ban
(錄取率創新高 改行賣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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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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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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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 個月者,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 起算日。. 執照之效期自前二項起算日起六年,地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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