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立院三讀 藥師有條件不限一處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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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時間11年前 (2014/06/27 16: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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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詳細全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
(還有160個字)

推噓7(7推 0噓 2→)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cktankkimo (你在看我嗎???)時間11年前 (2014/06/27 15: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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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原訂「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 若從事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公益或緊急需要等,可合法於他處執業,不受一處限制。. 轉自 蘋果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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