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契約(急) 請大家幫個忙
大家好 我們是在外租屋的學生
由於房東的關係 導致我們不打算續租下去
現在契約內有一些房東自己加進去的條文(當初沒看清楚是我們的疏失)
條文如下:
備註:承租人要於96年一月31日前告知是否續約。
我們因為二月底才開學回到學校,所以到三月初才告知房東
(因為想說房東應該會打電話問之類的...疏失二)
今天房東告訴我們說 我們不能說搬就搬(意思是不是違約就是續約)
現在的情況是
我們第一年簽約的押金沒有歸還 但第一年的契約上沒有這些條文
假使我們是在違約的情況下 根據以上的條文
我們是不是所有押金都拿不回來?
還有一個很基本的問題
洗衣機壞了、馬桶不通了這兩種問題
維修費也是我們付嗎?
PS:雖然我們學生自己有疏失 但我總覺得那代書房東 吃定我們一樣
現在還住在一樓(我們是一整棟) 害我們一些女生都不敢下去洗澡@@
麻煩大家幫個忙 告訴我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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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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