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押金跟誰拿? (已爬文)
想請教一下各位-
我現在住的地方租約已經到期了,9月初到期的。
但是因為室友們跟我都忘了要簽約這碼事,
直到9月中房東才提醒我們,但是我後來決定不續約了-
但是我想貿然搬走那對現在的室友很過意不去,
所以我跟室友們說我住到12月底,也在這段期間幫忙找房客。
但是我現再也一邊想到押金的問題,
照理來說我現在跟房東並沒有契約關係了,
所以在我搬走的時候,其實應該是跟房東拿押金的囉?
可是其實當初契約雖然是大家都簽了,
但是在租約方面似乎是沒有切割的,也就是說我們是一整層跟房東簽下來,
那現在室友重新跟房東簽了約,所以我現在住在那它們算是我的二房東囉?
但是弔詭的是我跟室友也沒有簽約,因為我都要搬走了。
有沒有哪位邏輯清楚的大大給我個明燈啊-混亂中
基本上我是比較想跟房東另外算這間套房,
這樣室友也比較不用煩惱有沒有人搬進去住,有可能嗎?
那我最終是找誰拿押金才對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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