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押金與水電費
在問房東之前爬過文,好像大部份是說,
最後一個月的房租能不能用押金抵,道義上是跟房東說好就可以,
而法律層面,也要等同於押金的租期過了之後,房東才能趕人。
(如押金一個月就要一個月沒付租才能趕人這樣)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因為房租將要到期,我也在距離到期一個月的時候致電房東,
說明不會再續租,並且表示希望能用押金抵最後一個月的房租。(當時的押金是一個月)
我租的是公寓式分租的雅房,水電是由室友均攤,這點租約上有寫明,
(在書局版的租約上加注寫明的)
因此我也說明室友有我的聯絡方式,
搬出時會先比照去年的度數多算留錢下來,若不夠也會以匯款等方式補齊。
當下房東先生是答應了。
可是隔天房東太太打電話來反悔,
她說要押金抵租金是沒問題啦,可是怕我搬走後會有水電費等等問題,
所以要我先匯五千塊給她(房租一個月是八千),
她扣除水電費之後再還我。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說水電費怎麼算也不會那麼多,
她卻開始賴說上次的電費都已經過了繳費期限等等,
後來我問了其他室友,她表示根本就沒有收到電費的通知單。
(水電等費用的繳費單是寄到租屋處,由房客自行分攤繳納的,兩年來都是如此,
八月初房東太太片面訂了住宿公約,貼在各房門口,裡面也是如此寫明)
沒有收到通知單很有可能是因為信箱壞了的關係,怪我們沒道理,
(老公寓的信箱那種一排的,後面放有丟廢紙的垃圾桶,
可是租處的信箱壞了好幾個月,門整個掉下來,
所以丟進信箱的信很容易掉到垃圾桶裡)
何況我們水電費都是和室友一起算的,再說怎麼算也不可能到五千。
(光看電費,她說沒繳那張是五六月的,當時七個人住,金額也才三千元)
我很怕房東太太以各種名目不還我錢,
所以打算是這樣的:首先當然是搬出時跟室友結算水電費,
再來是將鑰匙還回去時要求雙方到場當面點清,然後在契約上寫明,
這樣應該就比較不會有什麼問題了吧?
然後我想確定一下,那個....
這五千塊錢我不匯給房東(太太)是合理的嗎?
(我自己當然覺得可行,身邊的親友站在我的立場想也會同意,
所以和兩方沒有關係鄉民們可能會比較客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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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認我的立場是很難客觀的,因為這一兩個月房東方一些動作很讓我火大。
首先是自己訂了住戶公約貼在門上,一開始說「有意見請在某月某日前提出來」,
在某月某日的後一天,就印了正式版貼好了,
而正式版的文字和一開始貼的並不相同。
(草稿中並沒有提到每週公共區域要掃地擦地,
另外說男賓不能待超過晚上九點,自己卻十點多還跑來。)
另外就是,前幾天發現他們竟然把公用網路線退掉了,
雖然是請他的名字但都是房客用的,我現在正要找搬家公司賣二手物品,
他就這樣一聲不響地退掉了....
所以實在是很不開心,也很難客觀得起來。
搬走之後我再來寫個[小心]好了....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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