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請問一下..關於市售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內有一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我的狀況是,房東答應租滿半年,押金兩個月可以退還,也另外在契約書上載明了
(簽約一年)
可是我又翻到一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是契約書內建的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那這種狀況是,他雖然兩個月押金會還我,但還要再扣一個月租金的意思嗎
因為兩條契約好像有點重覆@@,有沒有人也是遇過這種狀況呢?
可不可以幫我解讀一下
(目前還不太方便問房東@@..因為怕問了等於提醒他有這條項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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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maraja 來自: 221.169.121.131 (10/29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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