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租約到期日有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
都怪當時自己不小心檢視....
我的房租契約(一般市售的版本)
房東在封面所寫的起迄日為96年8月16日到97年8月15日
但在契約內容的第二條卻寫
「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 1 年 月(空下來,就是0月)
即自96年8月16日至97年8月25日」
也就是在該條上所列的時間比封面所列多了10天
但問題是該條的前面卻是寫1年0個月,也就是定義到97年8月15日才對
這樣變成共有兩個部分指到8月15日
一個部分指到8月25日
由於我打算15日就搬走清空要押金
假如8月25日是個筆誤,且只有在我的契約上寫到就算了
萬一是雙方契約都這樣寫的話(換句話說,是當時房東特意這樣寫)
那房東可以主張:
你的約是到25日,因此要多算十天的房租
且不得在25日前要求解約,否則視為提前解約可要求賠償
請問在法律上誰比較站得住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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