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同簽一張合約的室友離開的法律問題
如題 我跟我以前的學弟現在要合租 我們都是上班族
我們剛剛一起合租一間兩房一廳一衛的公寓
但是才剛剛簽約 我正在搬家時
我發現他剛剛找到的工作 他自己卻因為一些社會適應問題可能會不做
他是一個逃避的人 一直沒能穩定做一份工作
原先他跟我說想跟我合租房子 是因為想綁一年合約 給自己壓力去工作
結果現在稍微一個挑戰 他就好像不想工作
我現在非常緊張 因為如果萬一他說不住了要回老家
這個房租全部要我付實在太誇張 而現在又已經接近開學
我也很難再找到室友
我現在希望能有一些法律上保障自己的途徑與方式
也讓自己安心 因為我的工作很繁忙 雖然說這位學弟應該會住到至少寒假
但是我希望我可以不要有一種不定時炸彈抱在身上的感覺
現在在房子的租賃契約書中
承租人是我 就是乙方 學弟為乙方連帶保證人 也就是丙方
我們都有簽名蓋章留資料
我想請問 現在照合約上的寫法 是不是我應該負責全額房租的收齊交給房東
如果現在的情況是我願意繼續住下去 而學弟不住
照合約上來看 是否會變成乙方(我)負責全部房租 而跟丙方(學弟)無關
如果是這樣 那我就等於是2房東囉? 跟丙方完全無關嗎?
那我唯一的選擇就是馬上找室友繼續合租
那中間如果空屋的時間 就看學弟要不要提供房租 不然就扣他的押金部分
最多只能扣兩個月(我們是兩個月押金)
請問這樣的做法可不可行呢
是不是我當初沒有在乙方上面同時讓我跟學弟簽名 會成為到時的影響
那現在請學弟補簽上他的名字可以嗎? 因為他目前還有意願要繼續住
要怎麼樣才能讓他跟這間房屋的承租有法律連帶關係 讓他不能隨意離開
也對我這個共同承租人有保障
希望有版上懂法律的大大可以教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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