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契約未到期,提早搬走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Evelynn)時間17年前 (2008/09/18 13:19),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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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興大附近找到一間合意的小套房,房東說要一年一約, 但是因為明年暑假時,工作地點可能會有調動,留在台中工作的機率不大, 本來是想問房東可否只簽十個月(有跟房東說明原因),但對於這點房東蠻堅持的。 如果明年我要提早搬走,就一定會扣兩個月的押金。 不過房東有答應我說,如果幫他找到下一個房客承租,押金就會還我, (不過他有說不能幫他挑不好的房客,這點我一定允諾) 但是口說無憑,我很害怕到時候房東翻臉不認帳... 如果我在契約上註明這點是否比較有保障?這樣是否比較站得住腳呢? 因為今天就要簽約了,而且對於租屋沒有經驗,也麻煩大家給點意見~感謝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205.2

09/18 13:27, , 1F
可啊 雙方都願意寫清楚最好了 不願意寫的大概也不打算認
09/18 13:27, 1F

09/18 13:46, , 2F
請問怎麼敘寫比較好呢?謝謝
09/18 13:46, 2F

09/18 14:27, , 3F
房客好不好由誰判斷 感覺寫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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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5:02, , 4F
寫在契約上.並請你和房東一起在上面加上雙方的印章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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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22:21, , 5F
其實如果你有幫房東找到新房客,讓他們準備先簽約再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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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問題,如果他不您,你就不退租,我想他的會選擇新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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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不用他找房客,他又沒空窗期,應該不會選擇快到期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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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22:24, , 8F
房客
09/18 22:24, 8F
文章代碼(AID): #18qUJHl0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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