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契約未到期,提早搬走
最近在興大附近找到一間合意的小套房,房東說要一年一約,
但是因為明年暑假時,工作地點可能會有調動,留在台中工作的機率不大,
本來是想問房東可否只簽十個月(有跟房東說明原因),但對於這點房東蠻堅持的。
如果明年我要提早搬走,就一定會扣兩個月的押金。
不過房東有答應我說,如果幫他找到下一個房客承租,押金就會還我,
(不過他有說不能幫他挑不好的房客,這點我一定允諾)
但是口說無憑,我很害怕到時候房東翻臉不認帳...
如果我在契約上註明這點是否比較有保障?這樣是否比較站得住腳呢?
因為今天就要簽約了,而且對於租屋沒有經驗,也麻煩大家給點意見~感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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