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契約期滿須多久之前告知房東不續租?會被扣押金嗎?
請問大家
我的狀況是,跟房東簽定一年契約,每三個月房租均於每季月初如期繳付
後又口頭續三個月,房租也於月初先匯款
三個月期滿不續租要搬家時,房東表示因無法確認我要續租多久(口頭續約時房東在場,
事後又說當天不算確認)而我又臨時搬走而要扣我一個月房租
請問:
1.契約期滿一定要如民法第450條所述,至少一星期前告知嗎?
2.口頭續約,且房租先行繳納可視為契約繼續嗎?她可以說無法確認我要住多久
而藉口扣我錢嗎?
3.依大家經驗,我該如何跟她追討扣掉剩餘電費之後的押金呢?
另外,當初押金部份她要求要現金支付,返還押金時卻表示要開支票,我可以請她返還現
金嗎?並要求限期返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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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28.11
推
10/01 15:5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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