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搬離,房東要回收契約
因為押金問題可以說"即將"是不歡而散
被刁難要搬走,但又不讓我周末搬,不然要扣押金
所以不太想給他
一方面我知道牠怕我去國稅局檢舉
另一方面是不是有了這份契約就能列所得稅扣額?
想請問我要用什麼辦法讓牠盡一下國民納稅義務
而我自己又不會曝光
我想最後我還是會為了押金而退讓把契約給牠
我能影印或掃瞄下來但把自己的名字移除
這樣還具有檢舉的效力嗎?
還有,有什麼辦法可以將契約列入所得稅扣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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