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提前解約違約金與押金問題
當初合租的5個同學中A同學要提前搬走
那我們剩下的人負擔勢必增加 所以也打算搬走
因為是A同學要搬走其他人才因此要搬 B同學就說:應該由A同學負擔全部的違約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
又 當初押金是2個月($20000)
而契約中有一條:乙方若提前搬離,則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那我們搬離是要
1.損失兩個月押金+一個月租金(共30000元)嗎?
2.從押金中扣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可拿回10000元)?
3.損失兩個月押金(20000元),不用另外付違約金?
很急!!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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