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要怎麼算?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遠行)時間17年前 (2008/12/23 00:2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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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約是簽到12/31止,原先在11月時並沒有想到要搬家, 但12月中發現了一間離我學校近很多, 價位差不多,環境更好的套房,所以我想搬家了。 但因為我11月底時房東問我是否要續約,我回答應該會, 現在如果我想終止契約,我是否應該至少再租一個月? 我看到契約書中寫到: 第七條:契約之終止  2.乙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若乙丙方有    繼續承租之意願,應於租賃期限將屆至少一個月前通知甲方。甲    乙雙方另訂契約後,乙丙方始得繼續承租。 第九條:違約之效果  3.非因另一方之過失,任一方欲提前解約時,若租期未超過一半,    罰租金一個月,租期超過一半時,罰付租金半個月。 其他並未提到若提前解約要罰押金之類的事項, 想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若我最遲1/10搬走, 我適用第9-3條,租期超過一半付半個月租金嗎? 或者我應該符合7-2條所說,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應該再續租一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65.171

12/23 00:57, , 1F
一個月
12/23 00:57, 1F

12/23 00:58, , 2F
除非房東勢好人才讓你付到只住的日數
12/23 00:58, 2F

12/23 00:58, , 3F
可是我簽半年的約 租期不是過一半了嗎? @@
12/23 00:58, 3F
文章代碼(AID): #19Jy0yDj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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