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要怎麼算?
我的租約是簽到12/31止,原先在11月時並沒有想到要搬家,
但12月中發現了一間離我學校近很多,
價位差不多,環境更好的套房,所以我想搬家了。
但因為我11月底時房東問我是否要續約,我回答應該會,
現在如果我想終止契約,我是否應該至少再租一個月?
我看到契約書中寫到:
第七條:契約之終止
2.乙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若乙丙方有
繼續承租之意願,應於租賃期限將屆至少一個月前通知甲方。甲
乙雙方另訂契約後,乙丙方始得繼續承租。
第九條:違約之效果
3.非因另一方之過失,任一方欲提前解約時,若租期未超過一半,
罰租金一個月,租期超過一半時,罰付租金半個月。
其他並未提到若提前解約要罰押金之類的事項,
想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若我最遲1/10搬走,
我適用第9-3條,租期超過一半付半個月租金嗎?
或者我應該符合7-2條所說,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應該再續租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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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65.17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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