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東想賣房子
其實我是房東,有間房子在桃園,
不過因為平時在台北工作 住台北,
所以房子是委託家人代為處理出租事宜。
後來家人幫我找到承租者,條件我也同意。
我想說,應該是要親自去打契約的,
但是家人更快一步就按照同意的條件和對方簽好約後,才告知我已簽好了。
我是蠻錯愕的,
我的章、手印、委託書什麼能代表我意思的東西都還沒到位,
這樣簽也成?
不過後來每個月我都有經由匯款拿到錢,
也把這筆房屋出租所得報了稅,想說這樣就算數,
法律上應該也代表我默認了契約內容,
這樣的契約效力,應該算是有成立,而且我不能推翻的吧?
(雖然我連契約書至今都沒看到過)
我最近想賣房子,不過這個約打的期限,至少還一年。
我當然可提出 1~2 個的押金做為違約賠償,
3 個月的話,我就覺得有點過多了;
理想的話,是希望房客能在三個月內找到房子搬走。
雖然說如果房客不想搬走,房子照樣能賣,
只是這樣有房客的房子要找買主,可能就不是很好找了。
如果房客不同意賠償條件而執意要繼續住,
是否在房客沒有違約的情況下,
房東就一定不能拒收租金,而得讓他住到期滿為止?
先謝過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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