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東想賣房子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妮霓)時間16年前 (2009/07/28 10:37), 編輯推噓2(204)
留言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其實我是房東,有間房子在桃園, 不過因為平時在台北工作 住台北, 所以房子是委託家人代為處理出租事宜。 後來家人幫我找到承租者,條件我也同意。 我想說,應該是要親自去打契約的, 但是家人更快一步就按照同意的條件和對方簽好約後,才告知我已簽好了。 我是蠻錯愕的, 我的章、手印、委託書什麼能代表我意思的東西都還沒到位, 這樣簽也成? 不過後來每個月我都有經由匯款拿到錢, 也把這筆房屋出租所得報了稅,想說這樣就算數, 法律上應該也代表我默認了契約內容, 這樣的契約效力,應該算是有成立,而且我不能推翻的吧? (雖然我連契約書至今都沒看到過) 我最近想賣房子,不過這個約打的期限,至少還一年。 我當然可提出 1~2 個的押金做為違約賠償, 3 個月的話,我就覺得有點過多了; 理想的話,是希望房客能在三個月內找到房子搬走。 雖然說如果房客不想搬走,房子照樣能賣, 只是這樣有房客的房子要找買主,可能就不是很好找了。 如果房客不同意賠償條件而執意要繼續住, 是否在房客沒有違約的情況下, 房東就一定不能拒收租金,而得讓他住到期滿為止? 先謝過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03.134 ※ 編輯: lashante 來自: 118.169.203.134 (07/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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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收回自用? 補貼一下搬家事前幾個月告知 應該是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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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代理人的效力是歸屬於本人的。另外,房客如果是堅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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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住到期滿為止的話,這也是他的權益。不過一般的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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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願意依約支付違約金,又給他足夠的時間可以找新房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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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的房客也是不會太堅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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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記得也是要付一個月房租違約金給房客+搬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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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RcHXLu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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