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面買的租屋契約第十八條
事情是這樣
原來是要讀a校 後來備上b校 所以我想在a這邊的套房提前退租(不得轉租)
我們有押金兩個月 當時也有提好說提前退租押金全額沒收
但我最近研究租屋契約發現十八條有點怪
法條如下: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任期間內以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貳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任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契約各條項十,任憑甲方處理
,乙方決不異議。
請問這條是什麼意思?
當時我們有口頭詢問他退租事項,他說押金沒收外加當月租金。
但我看到這條時覺得有點怪異,是說我當時沒看清楚法條,被呼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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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09:1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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