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房客要頂店,要求我要按照他的條件?
我有個在忠孝東路的店面 去年8月時租給一個藝人(以下稱L小姐)做彩繪指甲
合約裡有註明 出租人要提前解約或是承租人要提前解約
都要賠償另一方2個月租金做為補償 合約有公證 租期3年
另外我有簽一張同意書 同意L小姐將她的公司登記在承租地址
L小姐現在要把店面頂讓給她的朋友 因為她現在在拍戲很忙 沒空經營
新承租人和新店名都不同 所以我就表示合約要重簽並重新公證
原本的合約就等於是解約 2個月租金的賠償只收1個月
但L小姐的意思是 她要頂店 然後我要完全按照舊的合約內容和新承租人簽約
而且我不能要求她賠償1個月的租金
她說依照 "情、理、法" 這3點來看 不管看哪一點 她走到哪裡都是贏的
首先 我完全沒有看過新承租人是什麼樣子
也不知道她的背景是什麼 L小姐就直接要約下禮拜一在公證處重新簽約
她覺得新承租人是她的朋友 她有先幫我篩選過了 也不會找亂七八糟的人來承租
並反問我: 難道還要對新承租人做身家調查嗎?
我想 我有權力接受或不接受這個人來承租吧
我總得要先瞭解過了 才能決定要不要租給她啊!
我也跟她表明我的立場
大家當初要白紙黑字簽約並且公證
就是要避免雙方有不同想法時 有個處理的準則
既然簽了名 就要對自己簽下的合約負責任不是嗎?
"情理法" 不是只有講情 也要講法
妳花了成本去裝潢也不想賠償2個月所以找人來頂店 這部份我接受
但是我花錢重新整理屋況、登廣廣招租也花了時間以及成本
而且合約簽3年 就是不想要三天兩頭就得重新找房客
今天我同意你找的人來頂店 2個月租金的賠償我可以只收1個月
大家各退一步 但L小姐認為我這樣做是在故意為難她 = ="
討論到最後就是她掛我電話 沒什麼結果.....
我是沒辦法接受 完全按照L小姐的要求
合約內容完全不能改、一定要接受她找的新承租人、她一毛都不想賠償
現在就是看她到底是要解約還是怎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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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起碼有三十人以上
在我面前扮演上進青年
你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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