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 被重複簽約要求退租金合理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
兩年前(97年)我因為一些個人因素,所以很晚才跟房東簽約
一般學生都是七八月,最晚九月就簽約了
但是我是在九十七年10月1日才跟房東簽約並搬入現在住的房間
每次都是簽半年的,因此合算起來,我今年可以住到9月30日
但是房東已經將我的房間租給我認識的一位學姐
也就是說她7月1日起就可以住在這個房間,也因此跟我的時間重疊了!
為了不造成學姐的困擾,我決定盡快搬回老家
但房東一直催我搬走讓我很不爽= =
今天是妳把房屋重疊租給別人!!
我因為妳的關係必須倉促搬家!!
因此我決定跟房東討回我多付的一個月月租(因為是付11個月,住12個月)
(也當作是她的違約金?)
九月扣掉七月有兩個月份,抵掉免費的那個月,我認為她應該歸還我一個月的房租
因為是他重複租屋給別人+要求我提早搬走!!
現在我唯一的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她退我"一個月"的租金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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