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房客找不到人(契約中),屋內物品怎麼辦?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我是阿蹦 阿蹦是我)時間15年前 (2010/07/27 21:2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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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敝人父母有租租房子給個單親爸爸 因為該爸經竟不穩定 所以房租遲給是常有的事情 在今年7月11日契約到期 而依然未簽續約 我上網查了資料後有印些公告資料給父親 就我個人的準備措施如下 1.信箱門牌處需貼一份 2.住宅大門需貼一份 3.郵局掛號信函一份 第一點跟第二點並同時拍照佐證 但問題如下 由於坊間制式租任契約書我找不到空白處寫下但書條例,所以有以下疑問 1.若房客找不到人或遲交房租兩個月以上,按民法租賃篇規章可視為契約效力不再生效, 但要如何讓房客離去呢?(相關的強制執行應如何處置?) 2.若房客在契約中找不到或聯絡不到人,那其所在屋內的物品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交由 我們棄置變賣?還是不行? 3.若是簽約者聯絡不上或找不到人,其在屋內的物品屬於其同居人所有,應如何處置? 4.若是契約中我們已有將這點敘明,房客也簽名蓋章完成,其效力是單針對簽署者而言? 還是在屋內居住之人均適用? 5.是否可請大家推薦好用的租任契約書等等的?(書面或網路列印) 感謝各位的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4.166

07/27 23:31, , 1F
聯絡不到人就寫存證信到他的戶籍地址去
07/27 23:31, 1F
文章代碼(AID): #1CJjt9QL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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