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房客找不到人(契約中),屋內物品怎麼辦?
事情是這樣的
敝人父母有租租房子給個單親爸爸
因為該爸經竟不穩定 所以房租遲給是常有的事情
在今年7月11日契約到期
而依然未簽續約
我上網查了資料後有印些公告資料給父親
就我個人的準備措施如下
1.信箱門牌處需貼一份
2.住宅大門需貼一份
3.郵局掛號信函一份
第一點跟第二點並同時拍照佐證
但問題如下
由於坊間制式租任契約書我找不到空白處寫下但書條例,所以有以下疑問
1.若房客找不到人或遲交房租兩個月以上,按民法租賃篇規章可視為契約效力不再生效,
但要如何讓房客離去呢?(相關的強制執行應如何處置?)
2.若房客在契約中找不到或聯絡不到人,那其所在屋內的物品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交由
我們棄置變賣?還是不行?
3.若是簽約者聯絡不上或找不到人,其在屋內的物品屬於其同居人所有,應如何處置?
4.若是契約中我們已有將這點敘明,房客也簽名蓋章完成,其效力是單針對簽署者而言?
還是在屋內居住之人均適用?
5.是否可請大家推薦好用的租任契約書等等的?(書面或網路列印)
感謝各位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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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23:3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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