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提前解約 房東不退錢
近日來因為實習的因素,故在高雄左營區租屋
但房東態度不友善,生活習慣讓我非常不適應
故我自己決定提前解約,也願意負一個月份的違約金
但房東始終不肯出面處理合約的事
我租屋已全部繳清費用 (承租的7個月加上2個月的押金)
房東全部都不退還 也沒回應
實際上我入住的天數還不到10天
但我發現實在沒辦法接受繼續住在那兒
我寧願賠償一個月的違約金和我有真正入住的月份
照道理說我可以拿回我往後未承租入住的金額吧
金額不小 有好幾萬塊 所以想問清楚 真正該如何做?
希望懂法律的相關人士可以幫我解惑
一般租屋契約是雙方訂了就算
還是若有跟其他法律牴觸也是有無效的情況呢?
房東有私加一條 乙方之租金支出不得申報稅捐之租賃支出
可以這樣自己在契約中亂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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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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