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房東提前解約,承租方數度變更要求
我是房東...房子還有四個月才到期
但合約上並未提到"房東要先解約"的處理方式
我已於一個多月前(約一月中)告知,請承租方搬走
過完農曆年,承租方要求押金(兩個月)返還+賠償半個月租金
等我答應後,他馬上說之前講的不算數,
並將條件改為押金(兩個月)返還+負擔搬遷費用(至少一萬)
好吧...因為我房子準備交屋,所以也答應了,
結果他又說不是這樣,
應該是押金(兩個月)返還+負擔搬遷費用(至少一萬)+賠償2個月租金
很無奈,談條件的這段期間,都是電話交談的!!
尚無任何書面資料~
請問:
1.我該答應嗎??(感覺他予取予求,會不會我答應了他又說不算數?)
2.合約只有寫承租方提前解約,須賠償兩個月,並未寫房東這方面的,
請問有無法律上的條文,針對此項做明確規定?
3.若雙方條件談不攏,在讓他搬遷的前提下,我的下一步該如何走?
還請大家協助,若能找到些法條是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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