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隔壁對門皆凶宅 婦退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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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對門皆凶宅 婦退屋敗訴
非買賣標的 無權要求賣方告知
2011年 09月07日 【張欽╱台北報導】
女子林秀姿去年透過住商不動產,以三百六十五萬元買下一戶大廈七樓房屋,簽約後身體
竟無故疼痛,詢問才知該屋隔壁、對門都是凶宅,認為兩者有關連,憤而提告要求解約並
返還定金,但台北地院認為買賣標的非凶宅,林女無權要求解約,昨判她敗訴。
賣方楊金英仍住該屋,她昨無奈說:「賣屋前特別告知仲介,隔壁與對門都發生過自殺事
件,就是要避免糾紛,不料簽約後對方竟反悔不買,官司拖到現在,很鬱卒。」林秀姿聯
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住20年都沒事」
去年七月間,林秀姿透過住商不動產付定金七十三萬元向楊金英購買北市新生北路一棟華
廈七樓房屋,約定成交價三百六十五萬元。林女指控,簽約後她身體無故疼痛,打聽才知
所買房屋被兩戶凶宅包圍,因此要求解約、退費。
楊金英昨指出:「對門十幾年前發生租屋房客燒炭自殺,後來屋主賣屋也發生糾紛,目前
仍在打官司,隔壁則是五年前發生租屋房客燒炭自殺,房屋目前出租中,事發當下我當然
會怕,但住二十幾年都相安無事,也沒鬧鬼才放心。」還說:「事後林秀姿託朋友來說包
十萬元不買了,但被我拒絕,現在房價漲了,我還考慮追加漲價差額呢!」
定凶宅有限年限
法官認定,林秀姿所買房屋的隔壁、對門雖為凶宅,但這兩間房屋並非買賣標的,賣方沒
有義務告知屋況,林女也未舉證賣方詐欺,因此判她敗訴。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楊金英出售房屋被兩戶凶宅包圍,法律上雖沒告知義務,但既
然透過仲介交易,楊女與仲介在道義上就應告知買方以避免糾紛,並建議政府對凶宅定出
更明確標準。
此外,房仲業者余光華也呼籲:「政府最好定出凶宅的有效年限,否則未來凶宅一定會越
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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