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合約的效力是否高於民法四二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時間14年前 (2011/10/06 23:17),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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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 請問各位 當租賃契約上有一款規定說 若在契約期間經一方告知不再租賃 需於二個月內搬離否則需賠償一個月租金 現在房東因急把房子賣掉 要求提早解約並於二個月內搬離 是否合理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6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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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還有一種方式是由新屋主承接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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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買賣不破租賃的大前題是該契約經法院公證,如果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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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買賣是可破租賃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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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有誤,「未定期租約、未經公證」「逾五年之租約、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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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可破,「五年以內租約、未經公證」「五年以內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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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證」「未定期租約、已公證」是不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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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ZSPwUN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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